港府存心隱瞞23條內容 新頒草案震惊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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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紀元記者吳雪兒2月15日報道】香港當局今天(14日)正式在憲報中刊登備受爭議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啟動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程序。法律界人士對草案新增添有秘密審訊之虞的條款表示震惊。
圖為去年12月15日6萬人在港遊行抗議23條立法。(法新社)
從14日刊登憲報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條文內容來看,香港政府一直向公眾隱瞞立法條文內的一些重要訊息,欺騙和誤導市民。港府提交予立法會討論的第二十三條藍紙草案裏面,突然出現一些於去年九月公眾諮詢文件和港府公布一月修訂立法條文都沒有提及過、與很多市民及團體息息相關的條文。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於十二日下午到立法會宣讀政府就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聲明,媒體以為葉太會按照慣列,當天會後隨即舉行記者會,怎料空等一場。葉太於十三日才舉行記者會,回答記者詢問。結果,記者一問之下,才知道香港的組織即使沒有真正犯罪,也有可能受到取締,而取締的原則,除了政府一直以來強調的所謂該團體「從屬內地被取締組織」之外,卻原來本地組織向內地組織被取締提供物資或接受內地被取締組織的物資,也算犯罪。與內地個體和團體過從甚密的香港人或組織,很容易掉進第二十三條法網。
*從屬組織在港無害 無罪
在十三日舉行的記者會﹐有記者問葉太,關於「禁制組織」條文,如果一個組織在香港沒有犯罪,但與內地被禁制的組織有從屬關係,是否也有可能被入罪?葉太回答說,不會入罪,一定需要該組織在香港的行為也危害到國家安全,如果該組織是在香港舉辦一些康樂或宗教性活動是沒問題的,不會觸犯「禁制機制」。不過,葉太下面的回答卻並非如此。
有關保安局啟動「禁制機制」的原則,有記者指出,中央政府的禁制證書是法律方面的需要,禁制的前提,必定是要和國內的被取締組織有從屬關係。葉太則表示,香港人士聲援國內的組織,提供物資給內地組織,而該組織在香港的活動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才會啟動禁制機制。
*供物資予取締組織 有罪
葉太進一步指出,本地組織即使沒有真正犯罪,也有可能受到取締是對的,因為如果國內有一個暴力分裂國家的組織,而本地的組織提供資金給該組織,協助進行暴力分裂國家的活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便需要受到禁制,即使本地組織所提供資金行為的本身未必是一種罪行。
記者追問為甚麼政府不可以等到這個組織真正犯了法,政府才去取締?葉太辯稱,整個禁制機制的精神就是如果國內有一個組織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需要命令要取締的話,在香港有一個從屬組織,我們要研究要不要禁制它,要考慮的是它是否從屬於該內地組織,有沒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那純粹是禁止,不產生這個團體立刻犯了刑事罪行」。
*接受內地取締組織物資 有罪
有記者要求葉太解釋,政府在最新印製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內容中,在「從屬」的定義有一項新增條文,指本地組織「直接或間接尋求或接受內地組織的可觀的財政上的資助、補充或支援、或數額可觀的貸款」,是否有擴闊將「從屬」的定義使更多團體受牽連之嫌。葉太回答說,並沒有擴闊了從屬定義,她指政府是參照本前的社團條例。
記者又指出,政府於今年一月公布的一些修訂和澄清時,未有向外公布關於從屬定義中關於「資助」的字句,葉太就辯稱,一月所公布的只是政策方向的新修訂,詳細的細節一定要看條文。
香港政府於一月公布第二十三條立法的一些修訂時,並沒有提出上述內容,而只是一面倒到指出政府採納了公眾的意見作出了九項條訂,並刪除了某些條文。刻意製造溫和形象,解除市民的戒心,然後於前天突然公布以上不合理的條文,讓市民防不勝防,恍然大悟隨時可能身陷囹圄,並且生活在白色恐怖陰影中,惶惶不可終日。
*港府否決公眾利益抗辯權利
針對大律師公會關心的「以言入罪」問題,記者問葉太在這一點上有沒有條例能夠做到澄清市民的疑慮?葉太說,新聞界最關心的是有沒有「公眾抗辯」為理由,有足夠的理由不引進辯解。
葉太指出,不支持「公眾利益」的辯解,有兩個理由,一是一般性的意見,英國政府所依賴的,有關的罪行應該清楚界定,辯解的理由也應該清楚界定,如果做了非法的披露後再說這是沒問題的,是合乎公眾利益的,會製造一大塊很不清晰的情況,引起了很多問題;一個人如果相信因為公眾利益而披露了構成不能扭轉地傷害了國家的安全問題,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他披露了,但是這是不合乎大眾利益的,他便要坐牢。
葉太表示,有兩個方法處理上述問題,一是把保障資訊範圍收窄,按照《基本法》中央政府負責的資料,這方面的資料比較狹窄,關於經濟與香港的問題都不包括在內,如果是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披露相關材料才是犯罪。
*法律界:“聞所未聞”
法律界人士對草案新增添有秘密審訊之虞的條款表示震惊。香港《苹果日報》總結新公布的《國安條例草案》中,指出其中仍然存在多項令人擔懮的疑點,例如被中央政府取締的內地組織,港府無須再證明等等共八項。但其中最受關注的是有關香港的被取締組織上訴的机制。據BBC報導﹐根据新公布的《國安條例草案》,法院可以在受影響人士或其代表律師缺席的情況下展開聆訊,另外上訴人沒有獲得當局提供所有遭取締的原因的情況下,聆訊也可以開始。
香港媒體引述來自法律界的立法會議員余若薇的話說,類似缺席審訊及秘密審訊的做法在香港沒有出現過。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基本法23條關注小組成員梁家杰也指出閉門審訊在香港聞所未聞,禁制組織牽涉到港人結社自由的人權,不應該被剝奪。
報道引述余若薇形容這些在咨詢文件中從未出現過的條文,比咨詢文件還厲害。報道同時說,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質疑特區政府公布的《國安條例草案》破坏“一國兩制”。報道指這些新納入藍紙草案的條例使法律界感到震惊。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