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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良:再談道德和法律

【大紀元12月7日訊】主張告別革命和全盤私有化的偽改良主義,同樣以極端化簡單方式,誇大法制的作用,否定道德和其他社會規範的作用。認為道德只起輔助作用,甚至認為能夠規範人們行為的,只有法律,質疑或否定道德是人們行為規範的常識,表現了理論上的驚人無知和幼稚。在我們這許多年強調道德規範以前,有些人往往只知道法律,不知道其他規範,不知道道德,良心,規章制度,風俗習慣,家規,族規,組織章程,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等,都屬於人們的行為規范。甚至不知道什麼是規範,不知道法律是規範的一種,等等。

事實上,法律只是人們行為規範的一種,是一種全社會唯一正式代表(即國家)意志的表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的規範。它只應該規範大的,事關社會公共生活的有普遍意義的事情。它的規範范圍非常有限。其他大量的問題,應該留給道德和其他社會規範去管,讓人們根據自己的道德、良心、理性,價值判斷、自然規律去決定。如果法律把什麼都管起來,例如一天吃幾頓飯,拉幾次屎,餐桌上應該有什麼禮儀,待人接物應該有什麼樣的禮儀,什麼樣的原則,應該找什麼樣的人做朋友、配偶,怎樣與朋友、配偶相處,等等等等,事無鉅細,都管起來,那麼,人們的自由也就沒有了,被法律剝奪了。對於法律,它們本來應該屬於自由的領域。其中包括道德,只要不違反法律,人們有法律權利選擇遵守還是違反道德,而不受法律制裁,僅受道德讚揚或者譴責。因此,那些主張事事由法律管起來的偽改良主義者,現代「法家」,走到極端,就是絕對的專制主義,就像他們在全盤私有化等問題上走到極端時一樣。

美國是一個自由的國度。但即使在這樣的國度中,我們一方面感到美國法律的詳細,但另一方面也感到美國法律的煩瑣。很多法律,一般人很難瞭解,很難懂得。連法律專家也只能懂某一方面的法律。因此,很多法律實際上失去了規範全體居民行為的意義。其原因,據說因為美國是律師統治的社會,國會和政府成員中,律師居多,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把法律制定得很煩瑣,使一般人難以了解,不得不找律師,他們律師就可以由此賺錢。我難以判定這種說法有多大的可靠性,但無論如何,美國法律的這種煩瑣性,使人民難於掌握的缺點。今後的民主中國是應該防止的。

為了保證人們的自由,法律必須僅僅管它應該管的地方,應該制訂得簡明易懂。而把其他領域,讓給其他規範去管,其中最主要的是讓給人們自己的道德、良心、理性和價值判斷去管。因為道德是最具普遍性的規範,是人類社會最廣泛、最普遍、最基本,最具普適性的規範。它是依靠社會輿論的壓力及人們自我良心的壓力來規範和維持的社會規範。它規範人們的一切行為。包括從道德上規範法律和法律的制訂工作。

其實,輿論和良心的壓力,是非常強大的壓力。當道德與法律及政府意志矛盾時,有時人們寧可違反法律,受政府或者法律制裁。例如六四以後人們寧可抗拒政府壓力,包庀被抓捕的人和反政府行為,拒絕檢舉,就是例子。異議人士面對監獄無所畏懼,不怕政府及其法律制裁,也屬於這種情況,(不過,有時倒是異議人士維護法律,政府違反法律,但這不是本文論述的範圍)。當然也有相反的情況,就是服從陳舊道德和拒絕先進法律的情況。法律和道德規范之一的「義」或「義氣」,常常產生矛盾,這其中,有違背先進法律的情況,也有反對反動法律的情況。中共把道德義氣這種社會非常必須的道德規範,一律稱為「江湖義氣」,即流氓無產者的義氣,大加批判和否定,幾乎使中國社會成為沒有義氣,只有利害的令人可怕的社會。事實上,對於道德,即使具有流氓無產階級的江湖義氣,也要比沒有任何義氣好。

無論如何,道德良心是起巨大作用的社會規範。中國社會幾千年中,法律很不完備,主要靠道德良心和習慣來維持。我們當然要增強法制的作用。但一個社會,如果道德淪喪,人們不懂道德,只懂利害,那也是很可怕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法律再完備,也很難治理。中國人受中共多少年宣傳,以為美國人精神文明落後,只知金錢,缺乏道德,他們很難瞭解美國人對道德和法律的自覺遵守,很難瞭解中國相對於美國和西方,最大的落後,不是經濟,而是精神文明。偽改良主義不大懂道德,因此他們為中共社會的道德淪喪辯護,只承認政府法律制裁包括監獄手拷等暴力強制的壓力,不懂得輿論和良心的壓力,大概他們缺乏道德行為的切身經驗。因此,他們中出現那些既怕風險又要出風頭,不斷以告別革命之類向政府獻媚,不斷表示是「相同政見者」的情況,也並不奇怪。

各種私人領域的規範,包括各種企業的規章制度,也應該讓有關各方根據道德和法律來制訂。政府和法律只應該制定一些必要的原則,以及監督私人規範及其執行是否違反法律。尤其是那些對政府來說是私人的規範,但對職工及其他相關人員來說並非私人的那些規範,更應該嚴格監督。但法律不應該強制替代這些規範,當然更不應該去替代道德。用法律代替這些規範,也就是用政府強制力包括暴力強制來代替道德、良心經濟強制和其他強制手段,是很錯誤的,專制的。

自由和規範,兩者缺一不可。我們不應該以自由來否定規範,也不應該無限擴大法律規範的作用,去剝奪自由和應該由其他規範管轄的領域。法律,應該服從和保護自由。法律的制訂,也是為了保障自由,而不是削弱自由。法律是手段,自由是目的。法律象民主一樣,屬於管理領域,法律只應該是對自由的保障和適度管理、限制。在這一點上,我們堅決反對偽改良主義的現代「法家」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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