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4日訊】2003年12月22日,中國法律該記住的一天。這一天,劉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判處了死刑,幷被執行了死刑。筆者想起了當年轟動美國的辛普森案,對比如今轟動中國的劉涌案。
辛普森案宣判後,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曾經說:“從總統本人到一個清潔工都會認爲辛普森一定殺人了,可法庭宣判辛普森無罪,美國爲他的民主爲他的法律漏洞負出了代價。”道理很明顯,法律有漏洞可以修改,但是絕不可以用辛普森本人去填補這個漏洞,法律判决辛普森無罪,他就是無罪,美國爲此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在本次高法“提審”劉涌前,《北京青年報》做了一個調查,89.4%的人認爲劉涌應該被判處死刑。劉涌被“執行”後,新浪網的調查73%的人認爲高法的“最終判决”體現了法律的公正。筆者認爲這恰恰是中國法律的悲哀,典型的人制結果。就劉涌所犯的罪行來說,沒有誰不認爲他該判處死刑。遼寧省高法的二審判决認爲:“被告人劉涌及其行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劉涌又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應該按照其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况,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他肯定是一個將强奸法律的判决,可問題是《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 第二審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終審的判决、裁定。二審已經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終審判决了,最高法院以“違法” 的方式改回“正確”,豈不是又一次將法律强奸了嗎?前一次錯了,只能去追究“法律工作者”的責任或者應該考究法律本身是否有問題,而不應該以劉涌去“填補法律漏洞”。這與辛普森案形成鮮明的對比。
劉涌的民憤是極大的,這也是老百姓對法院動轍就“死刑”而對劉涌如此“大罪”不死的一種不滿。這也說明中國老百姓早已經或者說是從沒有將法當法,法律的權威從來就沒有被認同過,在民主國家“法律高于一切”,我們這裏沒有,事實上也確實沒有,人治的社會,該死的不死就會有民憤,而又有幾個人會想到法律的權威呢?某個朋友跟我說過:“中國的法律早就不是小姑娘了,從有共和國那天起,就一次一次的被强奸,如今已經是一個娼婦了。”也對,誰還會維護一個娼婦的權威呢?
劉涌死了,民心順了,中國法律却被扒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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