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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 投票禁帶照相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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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台聯立委陳建銘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為避免照相手機成為賄選利器,選民藉由投票「自拍」再向樁腳回報,中選會應嚴禁照相手機等物品攜入投票所﹔台聯立委錢林慧君也提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列授權選務機關得禁止選舉人攜帶手機、數位相機等產品進入投票所的規定,並訂定相關罰則。

 對此,中選會一組科長江清松表示,早在民國八十九年,中選會就注意到手機的問題,當時考量手機可能妨礙選舉秘密投票,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做出行政函釋,要求進入投票所的民眾應關閉手機。

 對於日益普遍的照相手機,中選會也正密切注意,將儘速召開例行委員會討論,在總統大選前提出因應措施,目前評估應該有規範的空間。

 陳建銘說,隨著大選逼近,近來頻聞藍綠基層選務團隊紛紛口耳相約,要求新「麻吉」族群以手機拍下選票的方式「明志」,企圖藉由手機即時監票,以鞏固猶疑不定的年輕中塚票。

 他說,藉由手機「明志」的作法已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的規定。

 錢林慧君也表示,這類高科技產品若不設法管制進入投票所,極有可能成為行賄者與受賄者兩造間給付期約賄款的憑證,考量現行法律並未具體限制選舉人不得攜帶兼具拍照功能的手機進入投票所,而投票圈記所需時間僅數分鐘,禁止照相手機進入投票所,當不致引發民眾之不便,應無侵犯人權之虞,因此她提案修改選罷法,增列「主管機關對於無記名投票之選舉,為避免刺探、洩漏票載之圈記內容者,得禁止選舉人攜帶相關攝影照相機具進入投票所」。

 在罰則部分,錢林慧君主張,攜帶相機進入投票所而不服從制止者,擬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至於裝設偷拍器材者,除得沒入機具外,對行為人、教唆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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