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安 張俊以案 二人“翻身”可能性有多大
【大紀元12月17日訊】趙安、張俊以因不服一審的有罪判決,將在法定期限內,以“事實不清”和“适用法律不當”為理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他們二人“咸魚翻身”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記者近日走訪了本案的當事人近親屬、辯護律師以及部分證人,為讀者作詳細報道。
第一次現金5万元的問題
據中華网12月17日報道﹐趙安在2002年11月7日交代:1995年新年晚會沒用張俊以作品。“春蘭杯”新年頒獎晚會的前夕,他請我在順峰飯店吃了一次飯,要求我給他上作品,我就給他上了一個。
張俊以交代:腊月三十前几天,我寫了一首歌《美好時刻》,想在新年頒獎晚會上播放。我給趙安打電話,趙安說:你不是要表示嗎?那你來找我吧!最少拿5万元錢,送到梅地亞飯店。
中央電視台書面證明:1995年1月30日新年晚會,和3月4日“春蘭杯”頒獎晚會,張俊以創作的歌曲《賀年》(又名《賀年卡》)和《這一時刻》(即《美好時刻》)都被播出。
張俊以辯護律師認為:這項指控事實不清、證据不足,已過追訴時效。事件發生于1995年,1997年刑法尚未通過生效,仍适用1979年舊刑法,該法第76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第185條(三款):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次現金6万元的問題
北京生命之星廣告公司(張俊以主辦)某職員作證:1997年9月,趙安來電話,說有急事找張總。我听趙安在電話里說電視台劇組需要點制作費,張總問需要多少錢,趙安說10万元吧。張總說眼下公司資金比較緊張,趙安說再緊張也不能差這10万塊錢,想想辦法給了吧。當時張總說,研究研究。過后,張總挺不高興,忿忿地說把錢給這种人我不放心,趙安這人做人不行,當面是人背后是鬼,把錢給狗也不能給這种人。又有一次,趙安打電話,也是我接的。張總不在,趙安在電話中說,告訴你們張總別太張揚了,要是封殺了,哥們今后就不好見面了。他還給公司來過几次電話,都是要贊助、要錢,后來公司迫于無奈,沒有10万,給了6万。張總交待我,給趙安打電話要這6万元的發票。我給趙安打了電話,趙安說還差4万塊錢呢,任何收据都沒有打。
北京生命之星廣告公司的部門經理作證:1998年2-3月,有一天張總和趙安吃完飯回到公司,趙安讓張總往他的信用卡里存10万元。當時,張總沒有表態。趙安將信用卡放在辦公桌上。趙安走后,經常打電話催問。我請示張總,他只同意給6万元。此事是我交給公司當時的出納員辦的,她到中國銀行辦完存款手續后,回來將信用卡及回執單裝在一信封里交給趙安。
具體承辦存錢事物的出納員也向檢察官作證,內容与上述部門經理的證言一致。
楊雪泥(同案誹謗罪被告,是張俊以所辦公司的職員)也在訊問筆錄中交代:1998年,我听張俊以說,趙安向他要6万元錢。我和會計(即出納員)把錢匯到趙安的卡里,地點是在雅寶路中國銀行。
另有3位證人(都是張俊以所辦公司的員工)均證實張俊以不愿意給趙安存款6万的真實心態。根据案中7位證人的證言,張俊以辯護律師認為:這6万元應屬趙安索賄,而非張俊以行賄。
但是,趙安矢口否認給張俊以公司打過要錢的電話,辯解稱并不認識張俊以公司部門經理;這6万元也是張俊以主動送的,他沒有索賄。
第三次行賄价值50万元的音響設備
張俊以公司的某位職員作證:2000年12月份,張總辦公室秘書打電話給我,趙安要套音響,盧秀梅現在有時間,你接她去轉轉挑音響,盧秀梅是趙的妻子。買好音響設備,我和安裝工人來到趙安家。我听見趙安對我們公司某位負責人講,一分錢不想花還想辦事。我當時心里很不舒服,因為這套音響挺昂貴,這人怎么說話這樣。
北京某音響設備公司售貨員作證:2000年12月一天上午,盧秀梅到我們購物中心買音響,她說錢她不管,讓我把清單交給跟她一起來的那個男的。是50万元的那套。
盧秀梅在接受檢察院的調查時交代:張俊以听說我家搬家,要送我家一套音響,是在北京超音波公司購買的,現擺在我家的客廳里。我挑選的音響,是根据超音波營業員推荐由我選中。我沒參与商談价格,是張俊以公司的人与營業員談的,价款也是張俊以公司支付。
趙安在法庭上辯解,這套音響是張俊以送給盧秀梅的,不是送給他趙安的。盧秀梅經常參与張俊以的晚會節目演出,音響可以說是她獲取的回報。如果趙安的說法得到法庭确認,那么,他的罪行就輕多了。
然而,檢察机關從北京生命之星廣告公司搜查到了2000年12月23日的《費用報銷單》一份,用途一欄中清楚地注明“給趙安在某公司購買高檔音響一套,伍拾万元”字樣。
對于上述几個方面的事實与爭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在1個月之內作出判決。二審無非有三個結果: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改判;3發回重審。根据本案的具體情況,以及我國司法環境的現狀,第1种“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最大。(//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