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16日台北報導〕民國四十一年「鹿窟事件」,不少當地居民遭依叛亂罪逮捕入獄、槍決,其中村民王再傳僅因在參加書上蓋了手印即被視為「共匪」,遭拘禁四年四個月餘,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決定予王再傳一日四千元,共六百卅三萬六千元的冤獄賠償。
判決書指出,王再傳無故遭拘禁一千五百八十四日,財產、名譽及精神均受痛苦,應獲賠償,因王再傳已於六十八年間過世,冤獄賠償金將由其妻蕭屘與十名子女繼承。
王再傳之子王榮宗主張,其父於四十一年的「鹿窟事件」中,遭當時「國防部保密局偵防組」逮捕,當時軍方認王再傳僅是蓋手印參加,連「共產黨」是什麼都不知道,應屬於無知盲從,但卻未將他釋放,而是送到看守所拘禁,至到四十六年五月間才釋放。
鹿窟事件」為民國卅六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中國共產黨「東華局」在台吸收共產黨成員,並在台北縣樹林、桃竹苗、台中、雲林、台南與高雄等深山地區建立武裝基地,而台北縣石碇鹿窟村(目前為光明村)為規模最大的一個,設有「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
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間,國民黨政府即出動一萬五千餘名軍警,展開圍剿,而當時「保密偵防組」組長谷正文,即是行動指揮官,圍剿六十四天後,共有數百名共產黨成員與村民被捕。
當時被捕者,雖有具有「共產黨」身分者,如台共書記盧哲德,但也有不少人與王再傳一樣,當時僅是十幾廿歲的農村年輕人,只是因好奇等因素而前往「基地」聚會,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共產黨,但卻均被視為「共匪」,自此骨肉分離,更有不少人成為槍下冤魂。
王再傳等人獲釋後,直到八十八年二月大法官釋字四七七號解釋,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的適用對象規定,有重大瑕疵,立法院遂修法擴大聲請範圍,王再傳等人才以據此聲請冤獄賠償,除王再傳外,九十年五月間,已有陳久雄等十五人獲判共可得一億一千七百餘萬元冤賠確定。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