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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明審反恐專法 從事恐怖行動最重處死刑

【大紀元12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許雅靜台北十四日電)在各國相繼訂定反恐專法後,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明天將審查「反恐怖行動法」草案,未來若完成立法,行政院為防制恐怖行動,應成立「反恐怖行動小組」,統籌規劃、執行反恐行動,並明定從事恐怖行動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美國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後,世界各國多制定專法或修改相關法律,防制恐怖行動;為了強化反恐怖行動的法制,成立統一事權的專責處理小組,並與世界各國建立反恐合作關係,法務部認為有必要制訂專法,提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立法院明天將由司法、內政等委員會聯席共同審查。

依據這項草案,所謂的「恐怖行動」,是指個人或組織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的信念,意圖使公眾心生畏懼,而從事計畫性或組織性的殺人、重傷害、放火、投放或引爆爆裂物、擄人、劫持供公眾或私人運輸的車船等行為。

為了有效從嚴追訴恐怖行動,草案也規定,從事恐怖行動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參加恐怖組織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資助恐怖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規定,為防制恐怖行動,行政院應召集政府相關部門成立行政院反恐行動小組,在恐怖行動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反恐怖小組指揮各政府部門;國家安全局則負責統合協調反恐怖情報資訊的蒐集及處理,提供行政院反恐小組、情治機關及相關權責單位。

草案也規定,為防制恐怖份子利用網際網路從事恐怖行動,電信事業應使其通信系統軟、硬體設備具有保存及提供網際網路跨境連線通信紀錄的功能。若有監察通訊必要,國安局局長也得核發通訊監察書。有事實疑為恐怖份子者,治安機關為查證其身分,在必要時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此外,有事實疑為恐怖份子所使用作為從事恐怖行動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海岸巡防署長、調查局長、警政署長認有必要時,得為扣留或禁止處分之命令。同樣地,有事實疑為恐怖份子利用的帳戶、匯款等,也可由海巡署長等聲請法院凍結等,但遇有急迫者,可逕自執行,在執行後三日內報請法院補發命令。(//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