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強: 去「人民化」的思考
【大紀元12月10日訊】人民,在我們的國家是一個神聖的詞彙。據說,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我們的國家叫人民共和國,我們的議會叫人民代表大會,我們的政府叫人民政府、法院叫人民法院,甚至軍隊也叫人民解放軍。我們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紅領巾的隊歌也唱: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
可是,甚麼是人民?人民只是一個抽像的政治詞彙還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社會群體呢?多少年來,讀書、工作、寫文章,這個每天都要見到聽到自己也經常翻來覆去使用的詞彙我硬是沒搞明白,相信也沒有多少中國人比我更明白。
著名經濟學家何清蓮女士在她的《歷史的弔詭》一文中對「人民」一詞作了如下考證:
「我國對「人民」這一詞語神聖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俄國民粹主義知識份子的影響。在沙俄政教合一的意識形態專制時期,俄羅斯知識份子以專制權力為批判對象,從而在社會分層分野中與民眾為伍。但在民粹主義知識份子心目中的「人民」,嚴格說來是種理想人文意義的體現,因此這個形而上的名詞「人民」被賦予了極為崇高的意義。高爾基在《我的大學》中曾對俄國民粹派的這種人文意義化的「人民」觀念作過描述:『有時候他們談到了人民,連我自已也很驚奇,為甚麼我會有跟他們不同的想法。在他們看來,人民是智慧、美德和善良的化身,是近乎神聖的統一的整體,是一切高尚、正直、偉大的開端。我可是沒見過這樣的人民。我曾見過的有木匠、有碼頭裝卸工、有泥水匠,我還見過雅可夫、奧西普、葛裡高利。然而在這兒他們所說的卻是一種作為統一整體的人民啊。他們把人民看得比他們自已更加高貴,甘願服從人民的意志。而我覺得倒是他們這些人身上,才……集中地表現了一種熱望依照博愛精神生活和自由建設生活的善良意志。「 受俄國民粹主義的影響,」人民「這個詞在中國被賦予了不少神聖光環。時至今日,在中國話語中只要提出「人民」–還有「人民」的同義詞「群眾」及「老百姓」,依然具有極強的道德威懾力,「代人民立言者」也隨即有了某種道德神聖性。在劉少奇百週年誕辰時,王光美還要不忘說上一句「好在歷史是由人民寫的」。看到這句話時,我不由得記起一件「政治波普」:「文革」中宣判劉少奇為「叛徒、內奸、工賊」時,也是假人民名義以行。
「人民」是甚麼?這名詞恐怕是現在用得最多而大家最不知曉其意義且最不尊重的一個形而上的名詞。十餘歲時,我曾在一份批判材料上讀過一位著名詩人寫下的一段詩:
人民是甚麼?
人民是旗幟。
需要的時候將它打出去,
不需要的時候將它捲起來。
人民是甚麼?
人民是矛和盾。
向敵人進攻時用它作矛,
防禦敵人時用它作盾。
何文說的再明白不過了,甚麼是人民?「人民」不過是政治家的招牌,使他們執掌權力對付政敵的秘密武器。前蘇聯的斯大林時代,90%的將軍,70%的中央委員都是被暴君以人民的敵人的罪名槍斃的,布哈林在被以人民的名義判處死刑的時候說:「如果斯大林對他自己有懷疑,立刻會有100條罪狀證明他就是十惡不赦的人民的敵人!」哀哉斯言、痛哉斯言!
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先生提出的「三個代表」中的最後一個代表是中共要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據說這是中共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但這最「廣大的人民」究竟何指?這個問題看似簡單明瞭,其實未必。我們知道,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必須由人民代表執掌國家的權力機關,在議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對行政、司法機關進行監督,否則,所謂代表人民利益就是一句空話。
中國農民據統計達9億之多,似乎應該包含在最廣大人民的範圍之內。
可是首先讓我們來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那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上,我國的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1982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也應有代表參加。」「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佔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
第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五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
1986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佔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一條規定:「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五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中還是這樣規定。
當你讀完這些枯燥的法律條文,心中可曾漾起一絲漣漪?你可以把你算出的答案埋藏在心底,因為我擔心你會和我一樣羞愧得說不出口:在這個擁有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裡,一個同胞只能等於另一個同胞的幾分之幾。但是我想,你也許還是會和我有著同樣的疑問:中國成年農民作為公民,為甚麼他們就不能有平等的選舉權?難道只要身份是農民,他們的政治行為能力就一定低人一等?立法時規定這樣的比例根據到底是甚麼?它和憲法許諾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完全吻合?當那些自己就是農民身份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和投票表決時,又是甚麼樣的心情?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甚麼時候才能要求立法機關為此舉行聽證會接受各界的質疑?……
法律規定就是這樣的歧視,實際操作又怎樣的一種情形呢?幾乎所有的中共高級官員,都是當然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兩千多名人大代表中,所佔比例最大的是黨政官員,其次是軍隊、企業、知識界、民主黨派、港澳台同胞、少數民族的代表,真正屬於最廣大人民這一範圍的工農階層的代表少得可憐,而且往往被跟工農沒有甚麼瓜葛的勞模、甚至私營企業主佔有了。
沒有代表談何權力?沒有代表談何利益?這就是為甚麼國家屢屢出台歧視工農、盤剝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的原因了。這就是為甚麼會有收容審查、勞教、中國新年鐵路提價、戶籍分離、暫住審批這些明顯屬於惡政的制度的原因了。這就是為甚麼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農業戶口的人死去比非農業戶口的人賠償金要少數倍的原因了。
讓我們再來看看身邊發生的事情吧。2000年7月28日,《中國青年報》和《南方週末》報導過一起發生在廣州的令人髮指的輪姦案,受害人蘇萍被人民警察作為所謂「盲流」收容,以致在強行關押的所謂醫院裡被其他在押的男性輪姦,此案最後以敷衍了事地處理幾個人了結。
2002年5月23日《南方週末》報導《「教授嫖娼致死案」疑雲》的程樹良之死,警察以嫖娼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鄉奔喪的教授程樹良的人身自由,隨之不明不白的死亡,當地群眾的猜測和記者採訪的線索都指向了警察涉嫌打死程樹良,可是此案的調查卻障礙重重。
2003年3月10日媒體再次驚暴一位叫黃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賣淫為由收容毒打,因為投訴而被再度拘留,至今人在哪裏我們都不知道!
2003年3月17日《南方都市報》報導,廣州一名叫孫志剛的大學畢業生因無暫住證被派出所收容,三天後被打死在收容醫院!
這一切都是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以人民的名義做出的!
人民,人民,你究竟是誰?多少歧視、多少罪惡都假你的名義以行?
還是去掉「人民」這個神聖、美好但卻有名無實的名詞吧。
根據我們民族的精神導師魯迅先生的說法,至今為止的中國歷史實際上只有兩個時代,想做奴隸而不得的時代,暫時做穩了奴隸的時代。所謂的發祥時代、中興時代、繼往開來的新時代,都與我們毫不相干。或者,尊重事實,恢復我們的真實身份:被奴役的奴隸。或者,還給我們應該的身份,自由的國民。
不要再叫我們人民了。這個稱呼留給我們的只有屈辱!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居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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