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有投資者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改正;媒體經營部分,明定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電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等職務,已擔任者,應於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為落實朝野政黨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承諾,立院昨三讀通過修正廣電三法,確立「政治力退出媒體」,並要求限期解決。在媒體投資限制部分,修法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電事業,並以高標準把關,要求上述人員的配偶、二等親、直系血親投資同一媒體事業不得超過總股數一%。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此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改正,主管機關也須在此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政府對廣電媒體持股的處理方式,而有線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也做同步修正。
根據修法方向,國民黨持有的中視、中廣股份,必須在二年內出脫,國民黨現行的「媒體信託」也受到禁止;屬於政府持有的台視、華視,須在六個月內提出處理方式。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未來無線電視釋股,應由立院依政黨比例推薦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無線電視台員工組成釋股監督委員會,制定並執行釋股相關事宜。媒體經營部分,修法明定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電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另為避免「中資介入」國內媒體,修正後的廣電法也明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三讀通過的廣電三法修正案也通過國親所提「封殺阿扁傳真條款」,限制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的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的節目、短片或廣告亦同。
除禁止政治力介入媒體,這次廣電三法修法也對弱勢族群的媒體使用,以及文化保存提供更開闊、發展性的「保護法源」,增列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主管機關可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語、原住民語言節目。
有關廣電事業的主管機關問題,修法明定,廣播、電視事業的主管機關未來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取代現有的新聞局,獨立超然行使職權。
〔中央社台北九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廣電三法,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發表聲明指出,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是記協長期主張,記協歡迎立法院的修法;記協也呼籲,雖然政治人物主持政論性節目仍未被禁止,但政治人物應自我提高標準,主動退出政論節目的主持。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