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公司海外經商受美國法律約束

美公司因海外人權侵犯而承擔責任有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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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紀元11月9日訊】大紀元美國華府記者吳芮芮報導/美國玫林凱(Mary Kay)公司在中國的部門要求雇員簽署一份不修煉法輪功的檔案。該公司在中國的律師證實了這件事。據證實,已經有好幾位雇員因為不願意簽署這份檔而被解 雇。一些國會議員得知此事後,認為玫林凱公司在中國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並已經決定要聯筆致信玫林凱公司。

法輪功在美國受美國憲法保護。美國國務院及很多第三方人權組織都對於鎮壓法輪功的人權迫害有詳細的記錄。一些國會議員最近推出304號決議,表達美國會反對中國在美國和中國迫害法輪功的意見。在美國,公司就職員信仰來決定是否雇用違反美國憲法。

這個事件提出這樣一個問題,配合有侵犯人權行為的政府的跨國公司是否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

美國一位人權律師吳女士認為,美國公司在外國如果違反美國法律需要為此負責。其中包括違反人權,因為美國法律保護人權。美國法庭對於此類案件有管轄權。11位緬甸受害人控告美國石油公司Unocal以及Unocal兩位高級經理的案件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美國的Unocal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氣和原油開發公司之一。類似的案例還有不少,其中包括殼牌公司(Royal Dutch/Shell)被控在尼日利亞侵犯人權一案。此案的法官已經允許原告調查殼牌的雇員以及殼牌內部檔案。

*Unocal被訴案
1993 年,Unocal公司在緬甸鋪設天然氣管道的過程中,Unocal與緬甸軍隊和員警,運用暴力強制搬遷村落,奴役在管道路線附近的農民,盜竊農民財產,強姦等。1996年紐約人權組織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代表11位原告控告Unocal公司侵犯人權的行為。

1997年,美國洛杉磯的聯邦法庭決定受理此案。被告包括美國加州聯合石油公司Unocal和該公司的兩名高層主管。

法庭決定:美國公司和高級主管要為他們在外國的人權侵害按照美國「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Alien Tort Claim Act)負責。美國法庭對此類案件有管轄權。該法庭指出:「加州聯合石油公司知道 緬甸軍方有著侵犯人權的記錄;也知道該工程雇傭了軍方為其提供安全保障,並且軍方為了該工程的利益強迫村民勞動和多個村莊集體搬遷;加州聯合石油公司知道 在強迫村民勞動和搬遷中,軍方採取了大量暴力行動;而且加州聯合石油公司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緬甸軍方曾經、正在、而且將會繼續從事這些險惡行為。」

*「殼牌」(Shell)被訴案
另一個類似的案件是維瓦(Wiwa)起訴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Shell)一案。

原告根據「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針對在尼日利亞發生的人權侵犯行為提起法律訴訟,並指稱行為還違反了「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法」(RICO-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此案涉及的違反人權行為包括1995年11月10日絞死「多奈(Ogoni )人民爭取生存運動」 的兩名領導人肯-薩羅-維瓦(Ken Saro-Wiwa)和約翰-克普維嫩(John Kpuinen);酷刑折磨和關押奧文斯-維瓦(Owens Wiwa);以及尼日利亞軍隊射殺一名正在和平抗議因準備安裝殼牌公司石油管線而致使其農作物被推土機清除的婦女,而尼日利亞軍隊是被殼牌公司召來的。這些踐踏人權行為的目的是壓制多奈人民對被告在多奈地區長期破壞環境和違反人權的和平抵制運動。

2000年9月15日是原告取得決定性勝利的日子。這天,上訴法庭做出結論,美國是受理該案的適當地點。法庭還維持了地區法庭的裁決,即確認地區法庭對被告擁有司法管轄權,並將該案交還地區法庭,由其裁決被告對該訴訟的其他異議。

2002年2月28日原告獲得了又一個重要勝利,法庭認定原告的指控符合「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對索賠的要求,認為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和安得森已經構成了參 與反人類罪、酷刑罪、草率處決、肆意拘留、殘暴、野蠻和污辱對待,以及其他違反國際法的罪行。法庭還認定可以根據「酷刑受害者保護法」起訴安得森,該法允 許酷刑受害者在聯邦法庭起訴犯罪人。最後,法庭認定原告可以根據RICO法提出指控,因為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同尼日利亞軍方合作採取的行動符合該條例對謀求不義之財的規定,而且他們從事這些行動的部份目的是為了推動向美國出口廉價石油。

法庭裁定被告其他所有辯詞均不成立,因此使原告向最終獲得損害賠償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原告現在有權通過面見安得森和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的其他雇員和查閱它們的檔案來收集證據。

*1977年「外國舞弊行賄行為法」修訂案
根據美國的法律規定,美國在海外經商的公司受美國法律的約束。「外國舞弊行賄行為法」(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 as amended,下稱FCPA)就是美國公司有責任依從美國法律行事的一個很好的例證。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1970年代中期的調查表明,超過400家美國公司承認向外國政府官員、政客和政黨支付超過3億美金的可疑或非法款項。從為 了獲得由外國政府提供的某種有利措施而賄賂外國高級官員,到為了使外國負責官員給予職務之便而提供的所謂「行方便」酬金,應有盡有。國會因此頒佈了 FCPA。

*玫林凱事件是中共心理戰又一舉措
類似上述利用恐懼脅迫人的基本生存權利的舉動在中國屢屢發生。在法輪功方面,長春電視插播者劉成軍在監獄被折磨至奄奄一息、公開支持法輪功信仰自由的網路作家杜導斌被捕、逮捕並恐嚇臺灣法輪功學員林曉凱、迫使美國公司中國部門的雇員簽署不煉法輪功的檔則是新例。

談到最近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中國問題專家石藏山認為,從最近的一些動作如利用林曉凱事件在臺灣散播恐怖看,中共想節省資源,多在心理戰上下功夫。海外媒體報導中共每年耗钜資鎮壓法輪功。在中國發達的某城市,勞教所的獎金福利已經有問題。許多許諾過的舉報或者折磨法輪功學員的獎金福利不能實現。有些自掏腰包 先墊著的費用沒有辦法報銷。這表明中共可用以迫害法輪功的資源不多了。要求美國公司中國部門的雇員簽署不煉法輪功的檔,是中共心理戰方面的又一舉措。

他認為:「今天,利用利益迫使美國公司配合人權迫害的舉動可能會使中國的投資軟環境進一步惡化,從而使中國經濟的重要支柱外資引進受創。」

華府自由作家章天亮表示:「Unocal及其它訴訟案美國法庭定有管轄權給我們一個深遠的啟示﹐無論時歷多久﹐也無論歲月如何洗刷事實﹐人們受害的歷史不會被人遺忘。猶太人二戰以後一直全球窮追納粹戰犯不捨﹐千方百計把迫害他們的罪犯送上法庭。緬甸人在事發時無力反抗政府和美國公司的迫害﹐多年後終於有人權組織幫助他們把美國公司和參與迫害的公司高級主管告上法庭。中國的怨假錯案太多﹐象法輪功群眾﹐相信迫害他們的那些人會難逃法網。」(//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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