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5日訊】現在中國大陸從南到北、自東向西無論城市大小、甚至小鎮上娼館妓
院比比皆是。不同時期打著不同的招牌,先是桑拿浴、洗頭房、按摩房,經媒體曝光後又改為康足館、洗腳房。桑拿浴則一直延用,因為開桑拿浴的老闆都是大有來頭、經得起風雨長興不倒的。無論叫甚麼名字,其經營的項目只有一個──性服務。
中國大陸為了嚴禁賣淫、嫖娼,嚴懲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份子,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1991年9月4日,主席下令把刑法中德有關規定作如下的補充、修改﹕
(一)組織他人賣淫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1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1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1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強迫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1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1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在中國,法律只是給老百姓訂的。由於中國的法律是「權力主導型的,只要懂得嚴懲的內涵、明白權錢的交流,那麼一切就OK了。那些賣淫場所的老闆或「媽咪」,為了不被無產階級專政,都與公檢法機關的實權人物掛鉤,或者乾脆就是公檢法機關實權人物的代理。這些賣淫場所每月需要向當地公安機關繳納「治安費」,一般每處場所有賣淫女3人以下的需要每月上交500~1,000元不等,而桑拿浴則需要交2,000元以上。如是公檢法人員間接開設的場所或是高官、黑實力所「罩著」的場所,就免交「治安費」了。既然交了費,公檢法機關的對其賣淫行為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民不舉官不究了。可是,公安局並不滿足於那些賣淫場所按期交納的「治安費」,在不定期的時間搞搞掃黃行動,一但抓獲「現行」賣淫行為的場所,就對他們進行罰款處理,對嫖客進行重罰而決不判刑,因為,公安的主要目的在於要錢。這時,賣淫場所的老闆或是「媽咪」,便找他們公檢法的「靠山」上下疏通打點。這時,為他們辦事的公檢法實權人物,就可以中飽私囊、為同事找財、為當事人「化事」、又為單位創收,真是做了一舉四得的「大好事」。
那麼,賣淫場所每年為警局提供多少資金呢﹖
這從一些報導中即可看出來。據《網易.焦點新聞》報導﹕「泉州警方此次專項治理中,僅豐澤區公安分局在2天的行動中,就取締244家非法經營的髮廊,並當場抓獲多名從事色情流氓活動的『髮廊女』和男客。」僅僅一個區就有244家賣淫場所,按每家每年上交10,000元治安費計算,公安一年僅治安費收入244萬元。據《遼沉晚報》2003.4.14的報導﹕「賣淫、色情陪侍樣樣都有,包房設置嚴重違規。上週六夜,瀋陽市鐵西警方對群眾反應強烈的三家洗浴場所進行突擊檢查,兩對正在包間內賣淫嫖娼的男女被現行抓獲、一對色情陪侍的男女被警察撞了個正著,對嚴重違規的嶸旭花園浴都開出了10萬元的高額罰款單。在新天府足療被抓獲的賣淫嫖娼的男女分別罰款3,000元和5,000元。」而這些罰款和「治安費」多數進入公安局的灰色金庫,用於警局警員福利的特別經費了。一年下來,賣淫場所為警局提供的特別經費是相當可觀的。
正是因為如此,我不得不說﹕賣淫場所是大陸公安局最大的贊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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