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五日電)民國三十八年間,「潮生輪」被廣東省第八區海上聯防指揮所強制徵用,載運官兵前往南澳,「潮生輪」所有人王姓男子多次請求賠償被拒,期間曾向前總統蔣中正陳情,軍方也另稱「希望早日光復大陸,轉請廣東省政府查辦」,全案於提出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仍判他敗訴。
王姓男子主張,三十八年九月間,這艘由高雄運貨到廣東汕頭的「潮生輪」,被駐守汕頭的洪之政部隊徵用,載運官兵前往南澳,當時未依法定程序發給任何證明書,後因汕頭海關追查下落,才經廣東省第八區海上聯防指揮所汕頭通訊處開具證明。
後來,共軍大舉進犯南澳,當時國軍五十八師一部及廣州綏署第一挺進縱隊洪之政部,失利被俘,其中所載敵艇三艘,其中之一就是「潮生輪」,王姓男子也委請福建廈門秋生律師事務所代向中共軍方查詢,發現「潮生輪」確經國軍徵用及因作戰失利被共軍接收。
王姓男子指稱,他於三十九年十二月呈請蔣中正說明「潮生輪」被徵用情形,並被批示交辦,結果軍方以「時局動盪之際,此類事件自屬難免,以目前國家財力委實無法兼顧,容後統籌計議」,他當時基於對國家信賴未再提出。
六十九年時,他看到國家經濟好轉,再呈請僑委會轉國防部請求賠償「潮生輪」,但軍方則以「希望早日光復大陸,屆時國防部當轉請廣東省政府查案辦理」。
王姓男子因此於最近提出訴願被駁回後,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表示,王姓男子雖提出「潮生輪」船舶登記證明、廣東省第八區海上聯防指揮所汕頭通訊處徵船證明等資料影本,但根據軍事徵用法規定,凡屬國家徵用民間物力,必須由軍事機關開具徵用書及受領證,有關廣東省第八區海上聯防指揮所汕頭通訊處非屬國軍單位,無法證明「潮生輪」曾為國軍徵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所有的「潮生輪」於三十八年間被徵用,他於三十九年及六十九年先後請求賠償未果,此次又於九十年四月間請求賠償,但此次與前次請求賠償時間已相距超過二十年,請求權早已消滅,因此他所請求賠償二千五百萬餘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