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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藥新用 須做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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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羅碧╱台北報導〕面對有愈來愈多的「老藥新用」案例出現,衛生署醫政處昨天明確表示,如果是給藥途徑改變,就必須做人體試驗;若是發現新的適應症則可以只經由醫院的人體試驗委員會自行列管,不必報署核准。

 日前國家衛生研究院等研究團隊提出,抗精神病藥「丙 」及抗寄生蟲用藥「耐克螺」的體外實驗有抗SARS效果,不僅引起全球關注,而老藥新用課題也備受關注,衛生署醫政處副處長薛瑞元昨天表示,依據醫療法規定,如果是新藥臨床試驗須由教學醫院擬訂人體試驗計畫,經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得施行人體試驗。

 至於舊藥新用的部分則依據藥事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如果是新使用途徑製劑不論其臨床試驗是供學術或查驗登記用,都需經由衛生署審查通過後,才能執行。

 對於高雄長庚醫院傳出有醫師未經病患同意即擅自將擬交感神經興奮劑(Neostigmin)用於病患一事,因其原本是透過靜脈注射方式給藥,但是醫師卻是用於膝關節腔及脊髓腔內的注射投予途徑,並非衛生署核准的臨床用途,若查證屬實,衛生署依醫事法可處以高雄長庚醫院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款,若違規情節重大時,也可以停業一個月至一年;對行為醫師可以依醫師法處以警告,或取消執業執照,或吊銷醫師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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