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偷渡女溺斃案宣判 船長判處死刑
【大紀元11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張靜茹苗栗縣二十五日電)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六名大陸偷渡女子溺斃案今天宣判,造成同船六位女子溺斃的船長駕駛王中興,因共同連續殺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同船的柯清松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另一艘船的葉天勝、曾炯明則因共同連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及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苗栗地方法院從十月二十八日開庭,採連續密集式的集中審理和交叉詰問,中間也帶相關關係人回到出事地點模擬事發當時的情況,全案於十一月二日審理完畢,並於今天上午十點做出判決。王中興在聆聽宣判後,在法庭上大喊冤枉、不公,其他三人則沈默不語。
合議庭審判法官於宣判後舉行簡單記者會,審判長陳鴻斌表示,包括大陸女子、海巡人員都證稱王中興有連續殺人,但王中興從頭到尾都否認有推或拉大陸女子入海,毫無悔意,因此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鴻斌指出,全案中變化較大的在於原本被求處死刑的柯清松,在開庭審理最後一天「良心發現」,自動供出被告王中興將大陸女子推入海中之事實,且潸然淚下,足見其良心未泯,罪不致死。
陳鴻斌說,柯清松雖然罪不致於死,公訴人求刑也改建議科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但有證人(大陸女子)證稱被他推入海中,合議庭認為柯清松對於自己殺人部分並未坦承犯行,「悔改心意只有一半」,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鴻斌並認為,柯清松之所以會在最後關頭說出部分事實,主要是連續七天密集集中審理、交叉詰問的新制實施,才讓柯清松感到悔意。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