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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案
【大紀元11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李天保高雄二十日電)高雄市議長賄選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市議員張清泉處有期徒刑兩年兩月,褫奪公權四年;陳乃靜處兩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朱文慶處兩年,褫奪公權四年;陳漢昇、黃添財因法官認為他們的借貸關係與賄選代價沒有因果關係,不能證明犯罪,獲判無罪。
今天是高雄市議長賄選案第五波宣判,繼市議員李喬如、許崑源之後,陳漢昇、黃添財獲判無罪;而張清泉、陳乃靜、朱文慶因收受賄賂,被判有罪,收受賄賂新台幣五百萬元全部沒收;另證人郭美蓮是否涉妨害投票罪、黃信學是否涉偽證罪,檢察官將另行依法偵辦。
判決書指出,前高雄市議長朱安雄在當選本屆市議員後,便與妻子吳德美積極籌劃競選議長,由前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長王文正居間以一票五百萬元向市議員行賄,張清泉、陳乃靜、朱文慶貪圖鉅額金錢收受賄款,同意在議長選舉中投票圈選朱安雄。
法官認為,三名被告收受賄款,敗壞選風已屬不當,犯後又不知自省,仍飾詞否認犯行,毫無悔改,八次假借議會開會司法保護傘為由,拒絕到庭接受審判,而張清泉在選後仍未主動退回賄款,陳乃靜並在審判聲請傳訊證人黃信學到庭,欲以證人承擔侵占五百萬元賄款,圖免刑責,因此兩人均加重刑責。
陳漢昇、黃添財部份,法官認為,依照共同被告朱安雄、王文正、吳德美的供詞均不能為被告不利的認定,王文正的通聯紀錄僅能證明被告與王文正有電話聯絡,不能證明為何事聯絡,而王文正、吳德美所指交款地點的照片,亦僅能證明彼此確有借款事實,但無法證明犯行,由於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因此判兩人無罪。(//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