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的現狀和命運
【大紀元11月17日訊】(一)
首屆全國十佳律師王海雲皈依佛門的消息見諸報章以後,在律師界引起強烈的震盪,這位昔日吒叱風雲、鐵骨錚錚的關東漢子,這位為人民權利,為國家的法治化建設奮鬥了一生的優秀律師,在古稀之年遁入空門,從此深山古剎,長伴青燈黃卷。這不能不引起人們對國家司法環境和律師現狀、命運的沉重憂慮。
法治,在中國早就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彙了。然而,法治的深刻內涵卻從來沒有被認真注目過。作為現代民主政治精髓的法治精神,意味著對自由、正義的推崇,對公俗良序的守護,對作為個體的人的生命價值的肯定。在一個法治化的國家裏,一切政府機關,團體、政黨和個人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都必須受法律的制約。
西方曾經長期流傳過一個水磨坊的故事,一八七一年一月十八日,普魯士國王威廉一世宣佈做了德國皇帝,不久他的侍臣們為了取悅這位「皇上」,在波茨坦近郊為他建了一座豪華別墅。一天,新皇帝登高御覽全城美景,不料視線被不遠處的一座水磨坊擋住,至高無上的皇帝一怒之下,下令拆除。但是,當時的德國已經頒布了保護平民財產的法律,水磨坊的主人認為,既然皇帝可以踐踏法律,那麼怎能指望國民奉公守法呢?於是便將皇帝老兒告上最高法院,法官們經過反覆討論,最終判決皇帝恢復磨坊原狀,並賠償損失。平民勝訴,皇帝敗北,這就是法律,這就是現代的法治精神!
現代法治觀念,在西方,經過數代思想家的弘揚,經受了種種社會運動的洗禮,已深植人心,不可撼動。西方雖然也曾出現過法西斯蒂統治的逆流,但民主與法治,作為一股時代潮流,已如長江、黃河之水,浩浩蕩蕩,難以逆轉。
但是在中國,由於歷史和傳統社會體制的原因,民主與法治的呼喚,從本世紀初的新文化運動時算起,雖然已響徹了近百年,但在有著幾千年封建社會傳統的這塊東方土地上,皇權意識、人治觀念根深蒂固,思想的天空時而沉渣泛起,時而千里冰封。法治,這棵從西方橫向移植過來的幼苗,始終沒能長成參天大樹。
作為現代法治產物的律師制度,在新政權建立以後曾短暫地存在過,但很快,隨著「陽謀」出籠,「百花」夭折,律師,這些專為壞人講話的「最毒,」「最臭」的極右知識份子,被一網打盡,無一倖免,他們連同全國五十萬知識精英一起被掃進歷史拉圾堆,沉冤二十年。如同希特勒眼中的猶太人一樣,數千名蒙難的律師的罪過,僅僅因為他們是律師!
(二)
新時期律師制度的恢復和發展是與法制建設同步的,二十年來,我們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但離法治的實現,仍然有著巨大的距離。在國家頒布的眾多法律法規中,人們很難讀到「權利」兩個字。《民法通則》頒布以後,有的外國人稱它是中國的「人權宣言」,這對於中國人來講,無寧說是一種諷刺,因為它的少的可憐的條文中,只是簡單地規定了人之為人的一點基本權利,即便如此,它仍然成了某些人攻訐的目標。
我們已搞了三次普法教育,但教育的內容僅限於讓國民知道自己應盡哪些義務,至於權利,往往被政府官員們層層剋扣了。某些企業堅決拒絕向職工宣傳《勞動法》就是一個有代表性的例證。在老百姓心目中,「黨紀」和「國法」沒有甚麼區別,無非是一些強制性規範。他們因此厭倦法律,疏遠法律,「怨死不告狀」「片紙不入公門」就是這種心態的寫照。
國民這種對法律的淡漠,疏離情緒與政府官員對法律的漠視、排斥是相輔相誠的。在官員們的眼裡,權力大於法律,「縣委」大於「憲法」,芝麻大的一個官也敢叫喊「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在這種環境下,政府權力無限擴大,法院成了附庸,「司法獨立」成了畫在紙片上的一只美好的燒餅。律師是甚麼?在官員們看來,律師是權力的侍妾,是可以用金錢購買的娼妓。
新時期的律師就是在這樣的社會環境和司法現實中肩負不能承受之重走上歷史舞台的,他們本來是來「度人」的,到頭來發現自己卻成了被欺凌,被侮辱的對象。王海雲律師被法官毆打,馬海旺律師被當事人挖掉眼珠,任上飛、彭傑、賀欣等近百名律師鋃鐺入獄,這一切發生在二十世紀末標榜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國度裡,不能不讓人心悸、膽寒。
(三)
在一個法治化的國家裏,律師是不可或缺的社會構成。由於個體力量的相對弱小,儘管權力的運行受到種種制約,個人仍易成為權力侵凌的對象,而律師則可以憑藉自己的法律知識,幫助個人捍衛自身權利。(江平教授將律師定位於類似古羅馬的「保民官」的角色上,是十分貼切的)。此外,由於法律成為整個社會運行的規則,國家機器的運轉也不能自外於法律,因此,律師在公共權力領域也就有了大顯身手的機會。可以說,法治化的社會離不開律師的參與,律師業的發達也離不開法治化的社會環境。
在中國,自律師制度恢復之日起,律師就面臨著來自多方面的尷尬,概而言之,有老百姓的不信任;行政官員的不認同;司法官員的鄙視。當第一批中國律師掛牌執業時,老百姓向他們投去的是新奇而又冷漠的目光,將他們視為森林裡的奇怪動物,很好玩,但從不會想到律師與自己的生活和命運有甚麼關係。(在法治化的國家,老百姓凡遇到侵權、契約及其他與法律有關聯的事,必諮詢自己的律師,或直接委託律師去辦理,因為他們相信,律師會憑藉其法律知識和技能將事情辦好)。而在中國,老百姓沒有為自己做主的習慣,他們最渴望有個青天大老爺,有個好父母官,可以為他們做主。倘若沒有這樣的父母官,就只好請客送禮,拉關係了。每遇到甚麼麻煩的事情,他們必須首先盤算的是自己有些甚麼關係,如何疏通這些關係,該送甚麼禮品等,而不是事情本身的曲直是非。律師手中沒有絲毫權力,我花錢請他,他能給我辦些甚麼事情?如果將這筆錢省下,送給手中有權的人,效果是不是會更好一些?總之,老百姓不信任律師,因為律師沒有權力,律師不能左右案件結果。
在法治社會裏,律師與統治階層並無根本性的矛盾,因為整個國家機器是依法運轉的,律師與公務員彼此都有認同感。因此律師的業務滲透到權力、行政領域。而在我國,各級官員尚未完全形成從法律角度考慮問題的思維習慣,決策程序排斥法律因素的介入,因而,他們也就缺乏對律師職業的認同感。一般來說,各級官員對如何做穩官、做好官,如何「為官一任,造福一方」都是有一套經驗和理論的,在他們的這一套經驗和理論中,並不需要有多少法律的成份。而且,聘請一些律師做顧問,聽他們引經據典,等於在他們自認為至高無上的行政權力之上設定了制約的力量,總不如指揮俯首貼耳的部下那麼愜意。基於這些原因,中國律師做為一個群體基本上未被決策層所親和,所認同,在這個層面,基本上沒有律師生存的空間。
中國律師剛一出現,就被公檢法機關視為討厭的「麻煩製造者」,在沒有律師的時期,他們可以悠然地辦案,相互之間公文往來,流水作業,不生甚麼麻煩。律師的介入,等於在司法程序中橫加了一種異己的監督力量,給他們帶來的只有麻煩。有人統計,自律師制度恢復以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無端遭受公檢法機關迫害的案例已超過百起,可謂觸目驚心。
司法腐敗,是對當今社會危害最大的腐敗,因為它危害的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公平正義的信念和追求,英國作家培根曾說:「一次錯誤的判決有甚於十次犯罪。」阿克頓勳爵有一句至理名言:「任何權力都易於腐敗,而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絕對腐敗。」由於我國的新聞輿論素來以正面報導為主,由於司法、行政、權力機關之間未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更由於我們的國民中缺乏為權利而鬥爭的傳統和精神,執法機關存在大面積的腐敗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實。經濟學家厲以寧教授將腐敗者(或食利者集團)分成四類,其中一類是「有能力將權力變換為金錢的中介者」。執法者手中握有生殺予守的大權,這些權力,自可通過種種手法兌換成物質利益,腐敗由此而生。公檢法機關中所有的執法人員實際都有權力尋租的種種機會。譬如法院,在立案、庭審、執行等一條列法律適用活動中,對法官而言都存在著權錢交易的機會。加之我們國家的法律規範不周延,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法規的修立廢改存在矛盾,法律漏洞眾多,自由裁量範圍很大等等,這都為某些執法人員徇私枉法提拱了游刃有餘的空間。於是,我們的社會流傳著「打官司即是打關係」的說法。
在司法腐敗面前,老百姓如同沉默的羔羊,只能任其宰割。律師,按照其職責和法律賦予的使命,理應為老百姓鼓與呼,但是,他們往往只能沉默。更嚴重的是,正因為司法腐敗的存在,有的律師喪失了作為一名律師甚至做為一個普通人應有的人格,曲意侍奉司法人員,在當事人和司法人員之間充當了「拉皮條」的角色,這無疑又對司法腐敗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在經濟上由計劃轉向市場,政治上由人治轉向法治的轉型時期,律師成為一種非常尷尬的職業。十九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提出「為權利而鬥爭」的口號,響徹一百多年,在今天的中國重提這個口號仍具有現實意議。為權利而鬥爭,這是一個沉重的話題,權利最易受到侵害的永遠是沉默的大多數,只要尚有生存的餘地,他們即安於沉默。而做為「保民官」的律師,他們是不應沉默的,他們理應是「為權利而鬥爭」的先鋒。
法治的時代,尊重公民權利的時代,已如同站在海岸上看得見桅桿的航船,如同朝霞滿天的黎明時分噴薄慾出的紅日,如同母親腹胎中成熟的嬰兒(毛澤東語),她是必定要降臨這個世界的,但是等待的日子卻是最難耐的,王海雲律師遁入空門,讓我們這些仍然寓寄於中國「保民官」這一尷尬角色的人們思緒萬千,犧牲的壯烈固然令人心往,棄絕紅塵,冷眼相向難道不也是一種無言的抗議?@(//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