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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舊文回顧】杜導斌:中國網民控訴中共兩機構網限嚴重侵犯公民憲法權利

【大紀元11月12日訊】編者按:

大紀元專欄作家杜導斌上個月底被有關當局拘捕,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並不令人意外,中國政府風聲鶴唳,草木皆兵也非始於今日。

中國自由作家前赴後繼,堅持批評社會不公和卑劣現象,竟至身陷牢獄,亦非自杜先生起。杜先生及其志同道合的一些知識份子,堅持為底層民眾呼籲,堅持不諂媚金錢和權力,在那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國土上,恰如螢火蟲一般,點綴在一片黑暗的中國知識界。黑夜的手雖然扣住了星星光點,但卻無法扣住無數渴望光明的靈魂。

杜導斌文章的觀點,或許尚有討論商榷之處,但他獨身黑夜之中,直面黑暗絕不後退的道德勇氣,卻是堪使吾輩仰視而慚愧不已。從今天起,大紀元網將逐日重登杜導斌先生的文章,直到他獲得自由,能夠重新再次為大紀元撰稿為止。

杜導斌:中國網民控訴中共兩機構網限嚴重侵犯公民憲法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聯署發佈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令(第17號)在網路上引起了普遍的反對,已有近200人聯署狀告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嚴重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現在,我把狀子送一份給您們,期待作爲中國最高民意代表機關的全國人大能捍衛憲法尊嚴,取締《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此致敬禮!

杜導斌上

對嚴重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的控訴書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分別於2001年12月24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0次署務會和2002年6月27日資訊産業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了《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令(第17號),以下簡稱《規定》)。按照這個《規定》的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在全國範圍內對互聯網出版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作爲中國公民,我們享有出版自由的《憲法》權利。我們認爲,這部法規的施行,已經構成對這一權利的嚴重侵犯。因地方法院對違憲之訴無明文規定的管轄權,也因爲簽字人分佈在全國各地,因此,我們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嚴重侵犯《憲法》權利罪正式控訴中國新聞出版總署,連帶控訴中國資訊産業部,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一、《規定》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權利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上述兩條賦予每一個中國公民自由進行思想文化活動的權利。《憲法》對公民實現上述”出版”權利的方式、途徑沒有作出限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權利的時候,所受的限制僅見於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除此之外,《憲法》再未對公民行使上述憲法權利作出任何限制,也沒有授權任何行政機關限制上述自由。然而,《規定》卻作出下述規定:第二條”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非常明顯,這裏的”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超出了《憲法》規定的範圍。該規定表面上是爲了促進社會進步,實質上卻是將”是否和是否必須爲人民服務”、”是否和是否必須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是否和是否必須促進社會進步”的裁量權不適當地交付給了中國新聞出版總署。這部行政規章雖然直接針對的是互聯網出版單位,但通過對出版單位的管制,最終影響或剝奪了公民個人在互聯網這個載體上的出版權。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作出的上述規定是違憲強加給公民的,極大地縮小了公民運用互聯網實現”出版自由”的憲法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二、三、四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的上述立法行爲應視爲藐視《憲法》,並因其藐視《憲法》而造成對人民主權的蔑視和侮辱。

二、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頒行《規定》的行政行爲超越了兩部門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對國務院及其所屬機構的職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與本案相關的主要有:”(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憲法》並沒有授予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以解釋憲法和違反《憲法》條文以制定行政規章的特權。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都不具備制訂影響和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行政法規的許可權。不具備相應職能的權力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爲沒有法律效力。

《規定》以一種貌似正當的理由,好象在做某些與其職權無直接關聯而對社會公益卓有貢獻的”積極性”工作,實際上,卻是暗中”偷梁換柱”了《憲法》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能文本,非法地擴充了自身的權能,使自己的職能由”有限”而達於”無限”。國家權力機關以一種偷偷摸摸的,不甚光彩的方式,用”一隻看不見的陰險的權欲之手”悍然篡改了《憲法》。

三、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粗暴踐踏了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簽署的、在中國境內理應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法中有關人權的公約。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這項人人都有的權利的行使只爲下列條件所必需時才受到法律限制:”(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第十九條第三款)。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甲)參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産生的利益”。爲了保證包括上述幾項在內的各項基本人權不被野蠻剝奪或削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條規定:”本公約中任何部份不得解釋爲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在對各國依據本公約而規定的這些權利的享有方面,國家對此等權利只能加以同這些權利的性質不相違背而且只是爲了促進民主社會中的總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然而,《規定》第十七條卻規定:”互聯網出版不得載有以下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將《規定》第十七條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十條關於禁止鼓吹民族仇恨的條文作個對比,不難發現,《規定》第十七條共有九處違反國際公約對公民利用網路”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進行限制。這九處是:”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的”;”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上述某些條文只應受到道德或風俗的軟約束,或應交由公民個人的良知控制,而不應上升到法律)。同時,這些規定如果付諸實施,必將形成對公民”參加文化生活”的限制,必將影響和減少公民利用網路資源”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産生的利益”。如此明目張膽地大範圍地公然違反國際法、侵犯公民基本人權的行爲,如果不加以制止,必定損國家形象於國際,結怨人民於境內,從長遠來看,即使是對中囯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損害也是無法估量的。

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以”促進社會進步”等爲名義制定了《規定》,那麽,這種作爲到底是會”促進社會進步”,還是”促退社會進步”呢?我們的答案是後者。按照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論斷,公民通過互聯網(包括其他媒介)發表主張,應先通過實踐檢驗之後才能判斷是”促進的”,還是”促退的”。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從部門權威和部門利益出發,擅自將檢驗真理的標準和權力授予自身,不僅嚴重褻瀆了寫入中囯共產黨黨章的鄧小平理論,而且因其根本就不具備判斷真理與非真理的能力,誤誅對”促進社會進步”的理論和主張的可能性極大,對社會進步實在是一大隱患。審查官制度的腐朽和無能,早在1949年前,就早已爲魯迅等民族先哲作了充分論證,中囯共產黨創始人如八年抗戰時身在重慶時期的周恩來等更是對這種反動透頂的制度大加鞭笞。在中國的歷史上,把整個民族的精神創造活動交給一群”七竅已通六竅”的行政官僚去把持和看管,已經給我們留下十分慘痛的教訓。發生在俄羅斯、法國、德國等國家上個世紀、上上個世紀的進步文化著作橫遭出版審查的歷史,馬克思的《共產黨宣言》等著作遭受封鎖而最終衝破封鎖的歷史,都證明了一個道理:一切順應世界歷史潮流、符合民衆自身利益的思想文化作品,不論當時的當權者多麽害怕,怎樣封殺,最終都將廣爲流傳、深入人心。所有對思想文化領域的管制、限制、封鎖的行爲都是醜惡的,卑鄙的,都將爲歷史所唾棄。

網路出版作爲一種新興的出版行業,具有成本低廉,方便易行,沒有門檻,沒有國界等優點,使每個接觸互聯網的人出版自由的憲法權利從可能變成爲事實。毫無疑問,這是極爲有益於文化繁榮的,能夠有力地促進”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新聞出版審查的強行介入,對網路出版實行由權力定向的准入制,只會造成”萬馬齊喑究可哀”的暗無天日,違背了絕大多數”網民”的意願。沒有誰願意將自己的自由交付給一個自己無法制約的、打著”進步”、”安全”等幌子幹起專制營生的強權。我們首先不願意!不僅不願意,而且強烈抗議!

鑒於上述原因,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資訊産業部越權制訂的《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應視爲已經自動失效。隨後依據本規章對公民個人作出的任何行政行爲都應視爲非法。我們被《規定》侵犯的權利理應由法院予以恢復。

(略)

2002年9月1日

轉自新世紀(//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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