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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密帳 劉泰英坦承私留15萬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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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涉及國安密帳案的中華開發前董事長劉泰英羈押更裁案,台北地方法院昨晚六時卅分,以劉泰英收受國安局前會計長徐炳強旅行支票七千五百張、每張面額一千美元,劉自留一百五十張後,其餘才轉贈給台灣經濟綜合研究院,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及洗錢罪,裁定劉泰英以兩千萬元交保。

 劉泰英昨天在庭上,坦承八十八年四月間,徐炳強(前國安局長殷宗文囑託)交付給他一個禮盒,這禮盒內裝有美國運通銀行旅行支票七千五百張,每張面額一千美元,當時劉泰英自留一百五十張,再將其餘七千三百五十張,由第三人在國內外各地兌換成新台幣後,最後再開立支票捐給台綜院。

 但劉泰英辯稱,這些款項都是合法用途,他並無侵占的意圖,劉泰英供稱,若他想侵占這些錢,直接收現金就好了,何必收受旅行支票留下兌現單據?

 但台北地院承審合議庭認為,七千五百張旅行支票都屬國家所有,不論台綜院及劉泰英均無權收受。

 合議庭法官認為,劉泰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及洗錢罪,嫌疑重大,而侵占公有財物罪為五年徒刑以上之重罪,符合刑事訟訴法中「犯重罪」的羈押要件。

 但合議庭認為,依「比例原則」,羈押必須符合羈押目的及干預基本權最小者為之,審酌劉泰英自案發至今,均配合檢調單位調查,且檢方無法舉證劉泰英會與何人串證,也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故認無羈押的必要,裁定劉泰英以兩千萬元交保,以利案件追訴及審判。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上午十時開庭,並於中午十二時休息兩小時,下午二時繼續審理,於四時庭訊結束,由承審法官蕭清清、庭長梁耀鑌、陪席法官林欣蓉經兩個半小時評議後,於晚間六時卅分作出裁定。

 劉泰英昨天由兒子劉昭毅及律師陳松棟陪同出庭,劉昭毅得知法官裁定交保後即著手籌款,但他並未預期法院會裁定交保,事先未準備現金,相較於上回一個半小時籌足六千萬元,這次劉昭毅花了兩小時,至晚間八時卅時,才籌足兩千萬元現金辦妥交保手續。

 劉泰英昨晚八時四十五分離開法院時不發一語,委由律師陳松棟表示,劉泰英在國安密帳中絕對清白,也感謝法院的裁定,但在六千萬元交保後又追加兩千萬元,對劉泰英是沉重的負擔,所幸十餘位「友人」幫忙才籌足現金;至於七千五百張旅行支票,陳松棟表示這部分案情,檢方正偵辦中不便評論。

 有了上回六千萬元交保的經驗,台北地院昨天也特別商請台灣銀行在晚上派出運鈔車,將兩千萬元押運至台銀金庫,以免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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