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告:紀念國際宗教自由法案簽署5周年
【大紀元10月30日訊】大紀元石華編譯/
新聞公告:紀念國際宗教自由法案簽署5周年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
2003年10月27日
今天是美國國會通過1998年國際宗教自由法案(IRFA)五周年紀念日。根據此法案成立的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不僅是一個獨立的、由美國兩党成員組成的聯邦機構,而且也是美國國務院處理國際宗教自由問題的機構。該委員會同時也是擔負著向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宗教自由問題提供建議的特殊諮詢機構。通過國際宗教自由法案,美國國會已向世人清楚地表明,宗教自由是人類最基本的自由。同時由於這一自由的特殊重要性,宣傳、推動宗教自由應該是美國制定其外交政策時要考慮的核心因素。
世界人權宣言第18項條款指出,每個人都有思想、道德判斷、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這種自由權包括一個人改變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在公開或非公開的場合中,一個人單獨或與其他人一起在教學、實際工作中、或宗教儀式中表明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這一自由對於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極其重要的。正是由於這一點,宗教自由是各集權政府首先試圖鎮壓的自由權之一。當集權政府欲自上而下地強迫其國民接受由政府規範的意識主體時,宗教信仰爲我們提供了我們自己獨立的意識主體。當獨裁政府堅持要維護其對人民的集權統治時,宗教信仰爲我們提供了另一個可選擇的權威。那些不尊重宗教自由的政府要求擁有的,實際上是可掌控人民生活各個層面的權力。而尊重宗教自由的政府會遵守其在管理民衆生活的過程中應享有的有限的許可權。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主席邁克爾·K·揚(Michael K. Young)說:“國際宗教委員會的成員有不同的背景及信仰。在很多問題上,他們都有不同的觀點。但在提倡與維護我們每一個人都十分珍惜的宗教自由方面,所有委員會成員的意願都是一致的。他們在這一問題上並沒有因各自政黨的不同而出現任何分歧。宗教自由之所以重要,並不是因爲我們美國人珍惜它,而是因爲宗教自由可說是每個人人性特徵的最具決定性的因素。如果沒有尋求這一決定性因素的自由,我們就不能成爲一個真正的人。”
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稱讚薩姆﹒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參議員就有關將2003年10月27日定爲“國際宗教自由日” 一事提出的立法程式。這一立法還要求美國總統簽署一個公告。 該公告旨在呼籲有關方面承擔新的責任與義務,以制止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爲,因爲宗教信仰自由是國際公認的自由權。該公告還呼籲有關方面承擔新的責任與義務,以保護基本人權,並號召美國人民以及關心宗教自由運動的組織和機構,通過舉行適當的儀式以及舉辦適當的活動來慶祝“國際宗教自由日”。
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還表彰了弗蘭克-沃爾夫(Frank Wolf)議員就一些問題提出的立法程式。這些問題包括:讚揚國際宗教自由法案簽署5周年紀念活動;敦促有關方面承擔新的責任與義務,以制止迫害國際公認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爲,並保護基本人權。
揚說:“這一立法將有助於達到以下目的,即讓宗教自由問題始終成爲美國制定外交政策時首先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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