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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罰單 超級烏龍 時速796公里

【大紀元10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吳明忠、李立法╱屏東報導〕家住屏東縣竹田鄉的一位林姓民眾,日前收到一張逕行舉發的超速罰單,罰單上竟指林姓民眾時速高達七百九十六公里,讓林姓民眾大吃一驚,經向縣警局反映,屏東縣警察局長何海民解釋,罰單上的超速數據,可能是列印時出錯,將進一步查明錯誤原因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這張烏龍罰單的舉發單位是屏東縣警局東港分局警備隊,超速時間是今年九月七日下午兩點五十七分,地點則在台二十七線新園段,罰單上並有東港分局警備隊兩位員警蓋章。

 該烏龍罰單顯示,當時林姓駕駛人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台二十七線新園段,遭測速照相機逕行舉發,罰單上登載的違規事實為「行車限速10公里,經測時速達796公里,超速0公里滿20公里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請林姓駕駛人需於十一月十四日到案,罰款一千九百元。

 林姓駕駛人日前收到罰單之後,看得一頭霧水,他進一步指出,一般省道速限應該在時速七十公里,為何罰單上的限速變成十公里,而更離譜的是,測速照相機逕行舉發測得的時速竟然高達七百九十六公里,林姓駕駛人向警局反映,難道他的自小貨車可以飛行,否則時速怎麼可能會到將近八百公里,林姓駕駛人懷疑是路邊的測速照相機發生故障。

 屏東縣警察局在接獲林姓民眾反映之後進行瞭解,縣警察局長何海民昨天解釋指出,該張烏龍罰單上的測速數據,可能是逕行舉發之後,在列印的過程中出現錯誤,目前已經指示東港警分局進一步查明原因,並且已指示屏東縣警局交通隊親自以電話向被舉發人說明整個事件的原委,如果林姓駕駛人並沒有任何違規的事實,就必須還給被舉發人一個公道,但如果林姓駕駛人確實超速,屏東縣警局交通隊則可以依法處理。

 此外,東港警分局副分局長雷武鈞昨天表示,如果事實證明整件事確實是烏龍事件,將會進一步追究當時填單員警與主管兩個人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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