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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新聞

中華民國海外國民行使選舉權須知問答(之一)

【大紀元10月24日訊】問:在海外中華民國國民,現在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備具那些條件才可以申請返國行使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答:凡是在海外國民,合乎下列條件者,即具有選舉人資格,戶政機關會主動編入選舉人名冊,無須申請:(一)年滿二十歲,即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前(含當日)出生。 (二)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含當日)設有戶籍,至投票日繼續保有戶籍。(三)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及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情形。

問:在海外中華民國國民,現在國內未設有戶籍者應備具那些條件才可以申請返國行使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答:凡是在海外國民,合乎下列條件者,皆可以依規定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一)年滿二十歲。 (二)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四)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及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情形。

問:我已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為什麼在海外國民投票之資格條件中還要規定曾在國內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

答:目前施行海外國民參與國內選舉民主國家,對海外國民在其國內居住及其期限都會有若干規定:例如,英國規定移居海外超過二十年者便沒有資格投票,德國規定移居海外超過十年,加拿大及南非規定移居海外超過五年者就沒有資格投票。我國和美國一樣,不對移居海外超過時間的長短作限制,我國僅規定需要在國內曾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受理登記日期: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至 93 年 2月 9 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號10樓電話:886-2-23565484。)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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