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9日訊】2003年10月14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3)長刑初字第252號判處羅永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依据是:
檢察院指控:2003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羅永忠撰寫反動文章數篇,在互聯网上公開發表,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具體分述如下:2003年5月22日,被告人羅永忠在互聯网《水晶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終于看清三個代表的危害!”的反動文章;2003年5月25日,被告人羅永忠在互聯网《北國之春》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三個代表真能保佑我們戰胜非典嗎?”的反動文章;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羅永忠在互聯网《水晶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告訴當代青年真實的六四!”的反動文章;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羅永忠在互聯网《水晶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打倒中國共產党”的反動文章;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羅永忠在互聯网《文遠在線留言板》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打倒中國共產党”的反動文章;2003年6月9日,被告人羅永忠在互聯网《北國之春》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漫談的江山,坐江山”的反動文章;2003年6月10日,被告人羅永忠在互聯网《北國之春》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一國兩制何時休”的反動文章;2003年6月13日,被告人羅永忠在互聯网《不寐思想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剝下領導關心重視的外衣”的反動文章,以達到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公訴机關認為,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羅永忠的供述筆錄和指認筆錄、書證、收繳的作案工具為憑,被告人羅永忠的行為已构成煽動國寶政權罪,對其應依法懲處。
應該說明,法院所列舉的羅永忠先生的這些文章,我全部是第一次听說,可我認為,這里面沒有哪一篇應該被稱作“反動文章”。倒是法院的判決,既与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相違背,又与中國的憲法相違反,還与民主自由法治的時代潮流相背逆,才是正宗反動。
羅永忠何許人也?通過這個《(2003)長刑初字第252號》我才知道,羅永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長春市,漢族,中專文化,系個體食雜店業主,住長春市寬城區貴陽街廣廈胡同5號。從法院的這個簡介我們看得出,羅永忠先生只是一個普通中國民眾,一個有完全的獨立思維和判斷能力的公民。這樣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有權通過選票選擇政府,有權通過言論表達自己對現政權的任何不滿,也有權表達對政府所采取的“思想”(如“三個代表”)和任何政策的批評与指責。如果這樣一個公民認為領盜自己的中國共產党應該下台,應該被打倒,他完全有權利喊出來,而毫無必要將這愿望壓抑在心里。上面判決書中所列舉的,只不過是羅永忠先生講出了自己的內心話,是作為一個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如果行使公民權利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么,這并不能說明該公民有什么罪惡,只能說明罪惡滔天的是那個惡法,以及依靠惡法維系的秩序和強權。
審判長曹洪光所依照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正是這种惡法。只要將這些法條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公民擁有言論自由的規定作個對照,就完全可以看出,必須在憲法規范內的刑法,居然与憲法精神直接違背。這樣的惡法,曹洪光之流居然奉若圭皋,只能說明由審判長曹洪光、代理審判員劉兵、“人民陪審員”林智琛所組成的法庭違反了憲法。
眾所周知,違憲之罪類同判國,是最重的罪行之一。羅永忠因其履行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理當無罪,而曹洪光等人既然触犯了憲法,自然該當予以嚴懲。雖然現在我們沒有這個懲罰罪犯的權力,但是,罪与非罪,在輿論中卻是必須立此存照的。
2003年10月19日于蒲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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