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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蔘電玩弊案 更三審17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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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引發警界大震撼的周人蔘電玩弊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三審宣判,卅一名被告中,十七人無罪;其中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許良虔,被控圖利部份,一審判二十年重刑,更三審改判無罪,僅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刑一年四月。

 而周人蔘及三名會計行賄官警部分,更二審獲判免訴,更三審改判有罪,周被判八年六個月,三名會計分別判五年、三年、一年兩個月。

 卅一名被告中,前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家儀,一審判有罪,更三審改判無罪、許良虔一年四月、許的女性友人趙翠芝無罪、周人蔘八年六月、周的會計連玉琴三年、張秀真五年、楊春日一年兩個月;另二十四名涉案官警,前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副分局長練錫銘等九人仍判有罪,至於前台北市警局督察長陳衍敏、現任中山分局長程文典、少年隊長馬振華、松山分局巡佐林政男等十五名官警獲判無罪。

 林政男雖獲判無罪,但更三審合議庭法官認定,他的確向周人蔘拿錢,不過,他沒有取締電玩的職責,所以並不是觸犯「違背職務受賄罪」,而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由於兩罪構成要件不同、事實不一,所以雖然檢方依受賄罪嫌起訴,但詐取財物犯行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法院不得審判,故改判受賄部分無罪,但就其詐取財物犯行,則移送檢方另行偵辦。

 周人蔘及三名會計被控行賄部分,更二審原判免訴,但更三審認定周開設電玩店的賭博罪行,與行賄官警間並無方法目的或手段與結果間的牽連關係,係屬各別起意的兩個犯行,應該分論處罰,雖然周及三名會計涉及賭博罪已判刑二年確定,但四人行賄官警部分,更三審仍依行賄罪名判處有罪。

 至於許良虔被控受賄部分,更三審合議庭法官指出,許被控使用周人蔘電玩店內的行動電話、呼叫器,許辯稱有付費給張台雄,但張業經潛逃出境,無法傳喚,因此依證據不足改判他無罪。

 至於許被控圖利,更三審均判無罪,而許交代警員對特定對象監聽涉犯偽造文書部分,更三審認定,許交代警員監聽的過程雖有違行政程序,但不構成偽造文書。

 更三審僅認定許良虔告知黃姓檢舉人相關監聽情事,已洩漏偵查秘密,因此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他一年四月。

 更三審依嚴格證據主義,認定許良虔被控圖利、偽造文書都無罪,這也是更三審判決與一審刑度落差相當大的主因。

 更三審判處有罪的警員,包括管區員警葉庠宏十二年,犯罪所得一百一十萬元追繳沒收;劉政祺五年兩月;松山副分局長練錫銘七年,追繳犯罪所得八十三萬元;中山分局副分局長沈國棟十四年,追繳犯罪所得兩百萬元;市警局督察張德星七年六月,追繳犯罪所得一百五十五萬元;楊秋葵八年,追繳犯罪所得兩百四十七萬五千元。

 少年隊小隊長黃水田八年,犯罪所得七百八十萬元追繳沒收;員警林文彬、高燦鴻均判刑五年六月,犯罪所得一百五十萬元應連帶追繳沒收;至於少年隊其餘十二名官警,包括馬振華,都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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