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財產轉移 可聲請撤銷
【大紀元10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會今日預定討論銀行法等金融七法草案,針對重大金融弊案,犯罪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財產移轉行為,將得聲請法院予以「撤銷」,並強化重大金融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例如得申請禁止金融犯罪者提款、轉帳並對其財產予以扣押,以打擊、嚇阻金融犯罪。
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表示,由於過去對金融犯罪科處的刑罰較輕,對其財產又未能採取保全措施,以致犯罪所得遠超過受懲代價,而犯罪者往往將不法取得財產移轉至親友名下,造成犯罪者仍坐擁「豪宅、名車、錦衣玉食」等不公不義現象。
財政部除依據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建議,於先前擬具相關金融法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大幅提高重大金融犯罪罰則,此次再度提出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等七項修正草案。
今日預定在院會通過的主要內容為:增訂在一定條件下得聲請法院撤銷金融犯罪行為人所為無償或有償行為的規定,另該行為人與一定親屬間的交易視為無償行為,而與一定親屬以外之人的交易也推定為無償行為,以便回復損害,並使犯罪人或相對人無法享受其犯罪所得。
此外,草案並增訂若干重大金融犯罪等同為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以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藏匿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例如金融機構負責人掏空銀行資產,檢察官得申請禁止犯罪者提款、轉帳,並對其財產予以扣押。
草案還增訂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的規定,以期提高審理品質與效率;另對銀行法與信用合作社法增訂作業委外處理及安全維護的法據,以維護財務安全並減低營運風險,以及排除公司法有關重整、檢查人及臨時管理人的規定,以利於及時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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