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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元專欄】茉莉:就阿安紮西案件警告四川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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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訊】前不久被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法院以反革命爆炸案罪名判取死刑的活佛阿安紮西,曾有一個很天真的觀點,他認爲中共中央是好的,不好的是下面。按照他的說法:“中央是太陽,省裏是月亮,到了州裏剩星星,縣裏就什麽也沒有了。”

如今這位不諳世事的出家人,其案件已經從甘孜州報到了四川省高級法院二審,但省裏的“月亮”只是閃了幾十個小時就沒入一片黑暗之中。12月28日,王力雄發佈了張思之大律師爲阿安紮西做上訴辯護的消息,32小時之後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四川省高院拒絕親叔叔仁魯魯從北京聘來的張思之,改由他們強行指派當地律師,藉口說是失去自由的阿安紮西自己指定的,不僅如此,他們還派警察把親屬仁魯魯斥責威嚇了一番。

這個突然變故對辛苦奔波、籌款營救的王力雄和他的朋友,以及所有關注阿安紮西案件的人來說,都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但我們仔細想想,就會發現,這種翻雲覆雨的手段,在法律毫無尊嚴、政治審判盛行的國家,其實不是一件很意外的事情。當年筆者在六四後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受審,自家花錢去請律師,卻被邵陽市司法局強行指定律師人選:律師必須是中共黨員,律師不能爲我這樣的“反革命分子”做無罪辨。

爲什麽四川司法當局如此害怕張思之?正如王力雄所說的:“律師是有可能打開中國司法黑箱的唯一渠道。然而律師發揮這個功能需要具備一個前提---─即律師必須是站在被告立場上,而不是僅僅充當僞裝法治的擺設。”聲名卓著的張思之、李會更兩位律師,他們過去的辦案歷史,證明他們是不願意充當法治擺設的。

由於沒有獨立律師和獨立媒體能到四川查閱法院案卷,我們目前尚不能證實,中共當局在阿安紮西案件的黑箱有多大,即他們在實體上怎樣栽贓誣陷。僅僅從法律程式來看,四川當局的確是肆無忌憚地踐踏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他們違法的事實歷歷可數:

一,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在公訴案件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就有權獲得律師幫助。律師在接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後,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等幫助。在起訴階段,必須有律師爲被告做如下工作:(一)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二)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三)調查;(四)提出辯護意見;(五)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

而阿安紮西等人不僅在偵查階段被秘密拘捕坐黑牢,就是在甘孜州起訴階段、一審判決階段,也一直沒有獲得律師幫助。阿安紮西的弟弟說,儘管他們一再要求給被告配個律師,但辦案法院不予理睬,並嚴正警告親屬:“阿安紮西等人是反革命,反革命沒有權利要求配給律師。”而後,就連這位元弟弟也被當局監視起來。

二,上述中國法律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爲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根據這一條,即使四川當局給阿安紮西本人確實接受了當局認可的律師,他仍然有權更換律師,有權選擇更好的律師。但問題在於,由於四川當局拒絕親屬會見阿安紮西的要求,阿安紮西根本不知道他的親屬給他從北京聘請了好律師。記得筆者當年法庭一審後,馬上就獲得了會見親屬的權利,但阿安紮西被剝奪了和親屬見面的權利,我們因此有理由懷疑:委託甘孜州當地的律師是否真的是阿安紮西本人的意願?

三,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律師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律師依法進行辯護,不受公訴人的意志約束,也不受審判人員的意志約束。

但四川的政法委書記召集公檢法,公然宣揚“統一意見,聯席辦案”,並在辦案的同時開展轟轟烈烈的“揭批阿安紮西的運動”。在這種政治高壓的氣氛下,四川甘孜州本地的律師,誰能獨立進行辯護?誰能不受公訴人和審判人員的意志約束?

綜上所述,四川當局在律師問題上的做法,違反了本國的好幾個法律。不僅如此,由於中國簽署加入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他們同時違反了《公民權利公約》第14條第三項規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辯護並與自行擇定的律師聯絡”(乙目);“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應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丁目)

如果此案發生在筆者所在的瑞典,司法當局在執法中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爲,當事人或者人權組織完全有能力把司法機關告到國際法庭上去,一定會讓辦案人員受到法律追究。但在一個法律行同廢紙的國家,我們只能在此嚴正警告四川司法當局:

儘管國際正義力量暫時無法起訴你們的違法行徑,但現在不能不等於永遠不能,總有一天,今天參與黑幕操作、踐踏法律、剝奪阿安紮西基本人權的四川官員,會被押上歷史的審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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