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論23條立法顛覆罪和煽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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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晨曦波士頓報導/2003年1月25日下午2點﹐紐英侖學術論壇邀請到哈佛大學法學院高級研究員郭羅基先生在哈佛大學科學中心﹐就目前深受華人關注的香港制定基本法23條的問題與大家交流。郭先生在1989年天安門愛國民主運動中﹐因反對中國政府對學生和市民進行軍事鎮壓而被開除黨籍﹑取消北大哲學系教授資格。
圖﹕臺北駐波士頓經濟文化辦事處文化組組長郭秋義先生(左) 向郭羅基教授(右) 贈送禮品。
郭羅基從法學的角度對目前的23條立法草案提要進行了分析。基本法23條可以概括為七宗罪﹕1﹑叛國﹔2﹑分裂國家﹔3﹑煽動叛亂﹔4﹑顛覆中央人民政府﹔5﹑竊取國家機密﹔6﹑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7﹑香港政治組織或團體和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其中1﹑2﹑3﹑5四項從法理上是成立的﹐問題在於要具體限定﹑嚴格定義﹐而4﹑6﹑7在法學上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政府是人民授權建立的﹐是可以改變的﹐人民也是有權反對的﹐6和7所禁止的活動在大陸都沒有被法律禁止﹐而且中國共產黨本身就和很多外國政治團體﹑政黨有很多政治聯繫﹐如果此法建立﹐那麼第一個違法的就將是中國共產黨。
郭教授認為﹐設立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本身是成立的﹐但對合理的四條法律要嚴格根據法理進行界定﹐對不合理的三條要修改或去除並進行嚴格的法學限定。例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應該將顛覆的對象改為國家主權﹐將政府和國家等同不符合法理。另外顛覆的行為必須是暴力的﹑集團性質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國家是暴力機構﹐非暴力的行為以及個人的行為是不可能顛覆國家的。目前中國大陸很多非暴力的行為﹑個人的行為被處以「顛覆罪」是嚴重的濫用法律﹐是不符合法理的。
煽動叛亂罪從法理上講﹐必須同時具備五要素﹕一﹑煽動者必須是有叛亂動機的﹐成為犯罪的故意﹔二﹑煽動者不僅是發表言論和看法﹐而是推動被煽動者採取具體行動﹔三﹑有確定的煽動者主觀選定的被煽動者﹐譬如網絡上發表言論沒有具體被煽動者﹐因此不構成煽動﹔四﹑被煽動者採取了煽動者推動的具體行動﹐煽而不動或者被煽動者採取的並非煽動者所推動的行動﹐則不構成犯罪﹔五﹑只有在被煽動者的行為構成叛亂罪的前提下﹐煽動者才可能觸犯煽動叛亂罪。目前中國大陸很多判處的煽動叛亂罪﹐沒有相應的被煽動者的叛亂罪行﹐這樣的法律是片面的和被濫用的。
有聽眾提問﹐法律的制定需要立法的人了解這些法律原理﹐這樣才有立法的公正性﹐不知道香港23條立法的機構組成如何﹖郭教授說﹐香港立法會有60%是中央政府指定﹐40%由選舉產生﹐但也並非普選﹐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包括銀行家﹑商人等﹐有法律背景的立法委員並不多﹐這的確影響法律的制定﹑權威性和公正性。
對於郭教授主張的通過民眾輿論來促進基本法23條的嚴格界定﹐有聽眾認為民眾的法律知識和意識有限﹐如何能形成足夠的輿論力量﹖譬如對於煽動叛亂罪的五要素﹐知者有限。郭教授表示﹐這需要懂法律的人站出來說話﹐對民眾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和講解。
郭教授主張利用法律﹐採取合法方式促進中國進步﹐但是有聽眾質疑﹐目前中國憲法和具體法律制定得漏洞和陷阱非常多﹐很難做到「合法」。郭教授認為﹐中國法律制定的基本思路是為統治的方便﹐處處制約民眾﹐儘管在1949年前就有11部憲法﹐建國後又有5部憲法﹐但是沒有一部憲法可以用來實行憲政。不過憲法也不得不對人民有所承諾﹐現在更現實的問題是這些承諾也沒有得到實行﹐因此可以用合法方式要求憲法的落實﹐憲法在實行的過程中才能得以完善。
有聽眾指出﹐中國沒有憲法法庭﹐缺乏自我完善的機製。郭教授說﹐美國普通法院即可裁決違憲行為和法律﹐而中國憲法實施的監督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但是人大本身是立法機構﹐由立法機構監督自己﹐這是不合理的﹐也是很難有效的。
另一聽眾問郭教授﹐中國問題千頭萬緒﹐具體怎樣做呢﹖郭教授提出三個基本點﹕一是言論自由﹐二是政黨自由競爭﹐三是權力的分立。言論自由是前提。(//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