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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就業 立院通過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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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 據自由時報月日報導,涉及七百億元經費且備受關注的就業二法,經朝野協商確定切割處理,「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昨晚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經費以二百億元為限,循追加預算辦理,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經常門與資本門支出之限制,並將「協助中小企業進用人力」也納入經費運用範圍。

至於總額五百億元的「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條例草案」昨天院會並未審議,確定將延至下會期併同該草案的追加預算案,列為第一優先審議法案。

立法院第二會期自立法院長王金平今天凌晨敲槌宣佈散會後休會,第三會期將在二月二十五日開議。總計本會期共通過一百一十六件議案,其中法律案共一百零一件,包括勞保條例修正案等多項重大財經民生法案。

立法院今日凌晨休會後,前往向立法院長王金平致謝的行政院長游錫堃表示,行政院會儘速編製有關就業方案的二百億元預算。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三讀後,經建會評估,政府將可提供失業者七至八萬個工作機會。

行政院提出的法案,主要是為提供失業者各項「公共服務」之就業機會,但立院也將「中小企業所須進用之人力」納入運用範圍。

依該條例,政府將提供的「公共服務」工作,包括造林護林、整治觀光景點、環境美化與資源回收、社區防災、協助防疫等,政府各部會都有彙報其所能提供的工作計畫。

這些工作執行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有必要繼續執行者,可以展延,至於進用之人員,其進用期不超過十二個月。

有意申請工作者,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資格:一、三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二、已辦理求職登記,且未就業者;三、辦理求職登記日前三年內,累計工作達六個月者,但若工作項目計畫有特殊需求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用,不受這三項資格的限制。

受進用者,在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規定的各項給付、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之津貼;但用人機關或團體,應為其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勞保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參加勞保及全民健保,若有未符合參加勞保規定者,則必須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依條例規定,符合資格者,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關登記,用人機關或團體的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的原則;進用人員應考慮各縣市的失業人口比例,並優先進用失業家庭的成員,但每戶以進用一人為限。

為能真正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條文明定,依該條例進用人員之人事費用及相關稅捐,不得低於各該工作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經費應用於材料、機具租金、交通運輸、訓練、管理等必要費用,且各機關的行政人員,不得在這些費用裡支領任何的費用。

此外,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為期一年的專案執行結束後三個月,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獲進用之人員並未就業,應有部長級人員辭職,以示負責。同時要求政府執行方案,必須嚴守行政分際,禁止重複給付,以求實現擴大就業人數的目標,獲進用人員任滿一年後,政府應輔導其到民間企業就業,執行機構也以公務機關為限,禁止委託民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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