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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訴法》修法提覆議 台政院:多項條文窒礙難行

行政院中央大樓。(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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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1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戴德蔓、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會2日決議,針對立法院日前三讀《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出覆議,行政院說,2日經總統簽呈,接著立法院有15天進行表決,如果沒有表決,等於覆議成功,憲訴法修正案不通過。至於《財劃法》與《選罷法》的修正案,行政院強調,目前該兩法仍未送到行政院,若在過年前才送達,不排除年假期間加開行政院會處理提覆議的後續流程。

立法院院會去年12月決議通過修正《憲訴法》,根據三讀條文,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卓榮泰:立法不得侵害司法權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院長卓榮泰裁示,《憲訴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的門檻對憲法法庭的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之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的權力核心範圍,請立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則說,此修法妨礙法庭的運作,且門檻過高且缺乏彈性,恐癱瘓憲法法庭。

對於《憲訴法》修正案,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之處,林明昕說,該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第4條第3項、第95條等規定都有窒礙難行之處。

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而言,他說,這是最可能違憲、最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問題包括:門檻過高,沒有考慮大法官現有人數總額可能少於15人,而有少數意見綁架多數等問題,還有法院不能拒絕正義,就是不能因人數不夠而不受理案件。

至於該修正案第4條第3項,大法官缺額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提名大法官,林明昕說,這雖沒有違憲,但有窒礙難行之處。他說,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審大法官的時間至少要1個月,若再加上2個月的提名,代表可能有一季沒有大法官運作,行政院認為,應把立法院多久得完成大法官提名一併加條文裡。

修正案第95條部分,則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林明昕說,這嚴格而言屬於違憲的條文。他說,行政院認為並沒有設置過渡條款,造成目前憲法法庭還沒有結案跟做出裁判的案件卡住,不知道適用舊法還是新法,讓申請的人民與機關無所適從。

財劃法年假前送達 政院恐加班

林明昕提到,外界有聲音認為《憲訴法》並非行政院業管,「行政院可提覆議嗎?」他說,依憲法規定,僅行政院有覆議權,其他院沒有覆議權,另外,憲法法庭是行政院重要的解決爭議平台,「行政院是使用者,修法後無法提起訴訟、解決爭議,在執行上窒礙難行。」另外,據統計,有高達九成使用憲法法庭的案件來自民間,這還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更有提出覆議的理由。

後續,他說,立法院要在15天內表決,這並非沒有討論空間,不能說覆議不會成功;如果不表決則代表推翻原案,相當於覆議成功;如果表決結果是覆議不成功,行政院將依表決情況,再研議處理方式。

林明昕說,假設覆議不成功,《憲訴法》修正案再送回行政院,總統還有10日的公布時間,期間可再繼續提覆議。如果立法院壓在16日表決覆議案,且沒有成功的話,行政院可在10天內反應,後續作法可能在過年前後決定。

另外,李慧芝說,如果《財劃法》與《選罷法》在過年連假前一天送來,行政院得在收到法案10天內完成提覆議的流程,就是要在2月2日前提出,因此可能得被迫在年假期間召開院會加以處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院在過年期間送出覆議,立法院也得按規定在15天內表決,如果沒處理,則代表覆議通過。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院長卓榮泰裁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的門檻對憲法法庭之運作造成實質影響。資料照。(宋碧龍/大紀元)

藍委:民進黨須負起政治責任

對此,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表示,行政院此舉在法律上不僅是「漠視分際」,在政治上更是「轉場過水」,民進黨明明知道會再次被立院多數否決,仍執意要對《憲訴法》提出覆議,以及後續立院黨團提出釋憲。她直言,民進黨最後的目標,還是總統賴清德所言,要用「公民複決」等更大的民主拚個輸贏,當然,民進黨也必須為持續的政治動員以及朝野對立負起完全的政治責任。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則表示,不知道國民黨無限跳躍去扯公投的用意,事實上,民進黨中央跟民進黨團沒有針對公投進行討論,橫在眼前的是針對三大惡法循憲法規定進行覆議、暫時處分及釋憲。覆議案是法案重新審視、朝野利用這段冷靜期重新對話,朝野都應聆聽社會脈動、民意動向,這才是盡責任的執政黨與忠誠的在野黨當下應有的努力。◇

《憲法訴訟法》三讀條文問題點

三讀條文 政院覆議理由
◆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只規定總統提名時限,未同時要求立法院在特定期限內行使同意權
◆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違憲宣告至少需9名大法官同意

◆上述規定適用於對暫時處分的裁定、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宣告政黨解散

1.門檻過高

2.未考慮大法官現有總額可能少於法定15人

3.少數意見綁架多數

4.未考量憲法判決未必只有合憲與違憲2種類型

◆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足時,得以過半數裁定不受理 法院不能拒絕正義,不能以大法官人數不足為由,而不受理案件
◆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未設置過渡條款,目前尚未裁判的案件,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  記者鄭琦/製表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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