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09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賴玟茹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消保處近日抽查全國56所大專校院周邊、100份住宅租賃契約,13日公布結果,總計查核1,500項目,有228項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15.2%,有57份租賃契約不合格,超過一半。
消保處為了解大專校院周邊出租人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5至6月會同內政部及各縣市地政局(處)辦理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查核,總計查核全國56所大專校院周邊、100份住宅租賃契約。
每份契約均查核「契約審閱期、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押金約定及返還」等15個項目,共查核1,500項次(100份×15個項目),共有228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15.2%,共有57份租賃契約不合格,超過一半。
違規情節較嚴重的三種態樣,第一為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共計44份租賃契約,包括未記載契約審閱期之規定,審閱期不足3日,像是攜回審閱日與簽約日為同一日。
第二為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共計30份租賃契約,包括未記載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負擔之「結算」(結算承租人是否有積欠租金或費用)義務;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像是未「按日」計算違約金。
第三為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共計21份租賃契約,包括未記載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未記載「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導致租賃住宅毀損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變相擴大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消保處表示,經命令業者限期改正後,所有不合格契約均已改正完畢。租屋者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以避免日後糾紛外,租賃契約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遇到契約內容不合規定時,應請出租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改正契約或拒絕簽約。◇
責任編輯:鄭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