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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視罰鍰規避執行 貨運承攬業董座遭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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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8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台北報導)沈姓男子開設以航空貨運承攬為業務之公司,於103年3月期間委託第三人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遞送進口貨物申報單,因實到貨物與申報內容不符,查核有確有過失,乃由臺北關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為由裁處相當貨物貨價1倍之罰鍰計新臺幣328萬1,352元,並於108年2月13日將處分書合法送達義務人即沈姓男子經營之公司,收到催繳書後,卻不思繳納,反而將資金挪移至他處規避。

故意規避不繳罰款,負責人被管收。(台北分署提供)

惟沈姓男子於收受臺北關之處分書後,不僅未思如何妥善處理罰鍰繳納事宜,反將義務人於華南銀行帳戶內之高額存款,屢次以匯款或提領現金之方式,將原屬義務人名下之資產隱匿或處分至他處。

臺北分署於110年3月4日受理此案後,即著手就義務人之財產辦理相關執行程序,惟經歷次執行後,仍有190萬餘元未能獲致清償,故乃進一步調取義務人之金融資產流向,即發現有前開情事;而細究其資金流向,除提領現金部分外,有匯入沈姓男子本人及配偶帳戶者,亦有多筆匯入該公司之林姓員工帳戶者。

就此,臺北分署發函詢問林姓員工收受義務人資金之緣由,其亦承認係依負責人指示,將公司營運所需資金先轉入其個人帳戶中,以避免執行署之執行等。故依義務人帳戶資金流向之客觀事證及林姓員工之陳述,足以證明沈姓男子於義務人應負罰鍰繳納義務後,仍將義務人應供強制執行之資產隱匿或處分,且目的正係在規避強制執行。

另沈姓男子於收受罰鍰處分書後,自義務人華南銀行帳戶匯出或提領現金之數額,單以每筆逾30萬元以上者計,即共有10筆合計金額達467萬餘元,其數額顯已遠逾義務人未完納之罰鍰數額,可見其明顯有履行義務之能力卻故意未履行。

臺北分署表示:判斷沈姓男子已具有前開得予管收之事由,乃通知其到場說明並提出清償計畫,惟沈姓男子於昨(20)日到場後,僅推稱公司財務為其配偶管理,而未提出任何證明,亦不願提出合理之清償或分期繳納計畫。

經臺北分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當庭勸諭沈姓男子可否於當日繳納相當之金額,以避免管收,而其仍表達無法籌措,法官乃以沈姓男子確有隱匿、處分義務人財產且顯有履行能力,卻始終無積極清償之意願,非為管收,已無其他適當執行手段等為由而當庭裁定准予管收,並由臺北分署解送管收所執行管收。

臺北分署呼籲,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一旦成立,義務人之資產即屬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非可任意處分或移轉,更不可藉由移轉資產以規避公權力之強制執行,以免後續衍生如管收等之不利法律效果,不僅危及自身亦無益於債務解決,實屬得不償失。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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