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快必」煽動文字案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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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7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一山香港綜合報導)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因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不同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得志早前曾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但均被高院上訴庭駁回,他其後再申請上訴至終院。高院上訴庭(10日)頒下判詞指,本案控罪是《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涉及重大和廣泛的法律觀點,所以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

譚目前已就本案服刑完畢,但因「民主派初選案」罪成而繼續還押,等待判刑。譚一方就「煽動文字」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終院釐清《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行」,須由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控方是否需要證明「煽動罪」的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若否,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了言論自由,並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譚一方強調,由於香港法律和《國安法》需要互相銜接、兼容和互補,所以終院澄清相關法律問題關乎公眾利益。

律政司一方反對譚的申請,認為以上3條問題本質上與譚早前上訴時所提出的論點相同,沒有合理爭議之處,又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已被廢除,所以本案不涉及重大且廣泛重要的法律問題。

不過,上訴庭認為該控罪是《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對相關法例的解釋均涉重要的法律論點,值得終審法院就譚得志一方提出的3個法律觀點作出裁決。因此,批准譚上訴至終院的許可。

今年3月,高院上訴庭駁回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的上訴,法庭當時裁定「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而「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為達至法例目的,以及時有效地應對「煽動行為」或「危害國安行為」,「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在不同時間、不同境況和不斷變化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的種種狀況」。

關於譚一方指他因行使集會權利而可獲減刑,法庭反駁指譚正因為「舉行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受罰,形容「這是超逾集會權利容許範圍的非法行為」。上訴庭又認為,原審官判刑時已考慮整體刑期及申請人的求情理由,判處的刑罰沒有在原則上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CACC62/2022@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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