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初選案|戴耀廷今開始陳情 辯方倡判2年
【大紀元2024年06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曉薰香港綜合報導)民主派47人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31名被告認罪,14人經審訊後罪成,法庭週二(25日)起處理首5名被定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的求情。代表首被告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就主張,法庭應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等因素後判監2年。
控方今早陳詞時表示,本案應參考《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下的最低刑罰。《國安法》第22條訂明,「顛覆國家政權」罪下「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認為應該按照各被告的具體情況,判定所屬刑罰的級別。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要求控方提供各被告的所屬級別,萬德豪回應指法庭的問題會置控方於困難處境。陳慶偉就質疑,控方在其它刑事案件都會分辨出主腦,認為本案不應有分別,又指若法庭裁定首被告戴耀庭屬最輕的第3級,控方一定會作出上訴。在法官多番追問下,萬德豪僅表示領導者應是「首要分子」。
萬德豪亦提到,考慮的求情因素應包括《國安法》第 33(3) 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指條文可分為「揭發」或「提供重要線索」兩部分,認為本案適用首部分即「揭發」,並同意區諾軒和趙家賢均適用於「揭發」定義。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指,戴耀廷量刑起點應為3年,考慮認罪,最終判刑應為2年。黃繼明指,判刑2年的建議可能是「大膽的提議」,但認為有關建議有法律原則支持。他指戴耀廷在初選的角色是法律學者,並非串謀犯罪者,有別於買兇殺人案的主腦,負責指使行兇及獲益,戴耀廷的角色有重大差別。
黃繼明指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罪的定罪,而不是就《國安法》罪行的定罪,故判刑原則應根據香港法律,認為《國安法》的量刑可予參考,但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
戴耀廷的求情明日繼續處理。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
責任編輯: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