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05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台灣蠟品公司董座林哲印被控,因旗下子公司冠達公司蠟品本業營收衰退,涉嫌假借向光電系統商裕田集團採購光電設備的名義,私下放貸7.7億餘元給光電業者興建光電場,再虛偽出貨光電設備給相關公司,以收取貨款名義取得每案放貸利息5.26%;嘉義地檢署偵結起訴7人。
嘉義地檢署調查,對外自稱屬裕田集團的太陽能工程總承包廠商的謝男,與王姓光電系統商為事業夥伴,兩人各自尋找合適空地或屋頂,向台電、經濟部能源局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建置電場,且有資金需求。而林哲印因台蠟本業蠟品營收衰退,遂與謝、王兩人謀議,以假交易的方式規避台蠟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的規定私下放貸。
起訴指出,台蠟或冠達公司自2018年7月25日起,虛偽向裕田公司採購光電設備,在實際物流不變的情況下,製作不實傳票、發票及辦理存匯款業務,將資金以貨款名目透過裕田公司放貸給謝、王二人可控制的晶久等5間公司;台蠟或冠達公司再將不存在的光電設備,虛偽銷貨給5間公司中的克林公司,以收取貨款名義取得還款及利息。
檢方查出,截至2022年10月發動搜索為止,台蠟、冠達公司違法放貸給謝、王二人共7億7,571萬4,857元,並虛增不實交易營業額6億7,054萬2,220元,記載於台蠟公司2018年第4季至2022年第3季合併財務報告中,美化財務報表。
此外,林哲印為尋求短期營運週轉資金,竟持不實光電系統銷售協議書、發票、匯款單等文件,向板信銀行詐貸8,350萬7,460元;另不實製作與裕田公司的工程契約、偽造發票,向永豐銀行申請太陽能設備專案貸款,詐貸6億4,905萬4,000元。
嘉檢偵結後,依涉犯《證券交易法》中財務申報或公告不實、違法貸與、特別背信、《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起訴林、謝、王及共犯共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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