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檢舉幼師持利剪嚇童 中市業者疑涉滅證
【大紀元2024年04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台中幼兒園疑似再爆虐童案。有吹哨者向台中市議員江和樹檢舉,位大里區一家幼兒園教師,持利剪作勢恐嚇要剪掉學童的眼睛和嘴巴,學童嚇得頻頻閃躲;另有家長投訴幼童疑遭體罰,身上有多處傷痕;江和樹批,園所竟刪掉影片已涉滅證。中市教育局長蔣偉民指出,上週五(19日)前往調查,業者僅提供定格照片,針對提供影像不實等情況,將依法開罰6到30萬元,後續等小組調查結果再依法處理。
江和樹表示,事件會爆發,是有家長發現幼童不想上課,一到學校就爆哭,經細問才知道,有老師拿剪刀恐嚇幼童,憤而向議員投訴。江和樹說,據了解,學童因上課說話,經多次處罰未改善,之後老師竟拿利剪恐嚇;他批,該教師這個舉動,恐怕已造成同班20餘名學童的心理陰影。
江和樹說,根據他收到的消息,另有十多個學童均有被體罰等情況,但園方在事件爆發後與家長和解,目前已有5人同意和解。他說,教育局於事後前往調查,園方也拒提供影片,甚至把校園監視器格式化、企圖滅證,幼兒園的校園安全該如何維護?
被指控園所22日上午回應,負責人與園長到教育局不在,被投訴的老師請假,未到園所。
蔣偉民指出,接獲投訴已前往要求園方提供監視錄影帶,但園所只提供「定格的影片」,被認定有隱匿情形,依規定可處6到30萬元罰款;因影片調不到,調查小組會到學校進行調查,若調查屬實,將依法查處。
教育局表示,該園將17日事發以前監視影像格式化、明顯規避稽查部分,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規定,教育局將以規避檢查處負責人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以減招、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幼兒園未依規通報,也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4條第2項裁罰3至15萬元罰緩。
教育局說明,有關外界關心該園負責人於112年尚有經營另一所幼兒園,當年3月亦發生教保人員不當對待幼生案,行為人已遭裁罰6萬及9萬元罰緩,並管制2年不得於教保機構任職,當年8月1日,該園以房屋租賃契約到期及教保人員聘任不易為由,自請廢止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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