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1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控涉入京華城圖利案、侵占政治獻金案,台北地檢署26日起訴柯文哲等11人,台北地院移審庭裁定包含柯文哲在內的5名在押被告交保;北檢不服,對除了已認罪的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外其餘4人提出抗告。高等法院28日撤銷,發回更裁。
北檢起訴指出,柯文哲涉嫌以提高京華城容積率的方式圖利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21億元、收賄1,710萬元;並侵占參選總統時的政治獻金6,234萬餘元、基隆市長謝國樑母親等3人捐贈的政治獻金600萬元、眾望基金會款項827萬,相關共犯犯罪所得合計9,371萬多元,依收賄、圖利、背信與公益侵占等罪起訴11人,並對柯文哲求刑28年6月。
移審後,北院認為此案中重要證人均已具結,且檢方未指出通緝中的柯文哲秘書「橘子」許芷瑜涉案情節,認定柯文哲、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柯文哲競選總部財務長李文宗、彭振聲等5名在押被告無羈押必要,27日凌晨分別裁定以3千萬元、4千萬元、1,5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且不得接觸被告及證人。
除了已認罪的彭振聲之外,北檢不服其餘4人交保裁定,同日晚間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主張柯、沈、應、李4人涉貪污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至今仍否認犯行,不僅有共犯未到案,4人均未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等配套措施,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應予續押。
高等法院審酌,原裁定認為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但未就其衡量事項做出必要說明,也未具體說明為何僅以具保等手段就能防免逃亡,理由實屬不備;其次,原審也未妥適說明,其諭知的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因此認定檢察官抗告有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對此,民眾黨聲明,柯文哲已再三強調不可能逃亡,也沒有逃亡的動機,更何況原裁定已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他更沒有逃亡的手段,高院認為他會逃亡實在違背一般經驗法則;高院也忽略3千萬元交保金對柯家造成極為沉重的負擔,在不具羈押必要性之情況下,難道是未達羈押的目的誓不罷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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