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12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宜蘭報導)移民署宜蘭收容所有收容人缺錢花用,欲向親友尋求金援,但依規定收容人僅能持有1千元,且須先在「代保管財物袋」存入1至2萬元,用來支付收容費用、機票、罰鍰等,因此向該所時任科員涂男請託,涂男2年多來陸續夾帶現金共約43萬元入內,遭判刑3年2月。
移民署為確保受收容人履行收容費用、機票費用、罰鍰、醫療費用或相關給付義務,於「收容管理工作手冊」中明定,外國籍受收容人已繳交機票、罰鍰費用者,代保管財物袋應至少存放新台幣1萬元;未繳交上開各費用者,應至少於代保管財物袋存放2萬元,達上述現金額度提領標準者,才可以自行保留1千元。
而依「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受收容人之親友欲交予受收容人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嚴禁移民署值勤人員私下與受收容人、家屬或其親友有任何金錢往來、物品代購及接受託付挾帶錢財、物品。
宜蘭收容所有多名收容人,因缺錢花用,但無資力繳納上開各項費用,又不想讓親友所交付的財物被強迫存放於代保管財物袋中,遂向涂男尋求協助。涂男將他的手機號碼、郵局帳號交給收容人,讓他們交代親友私下匯款至涂男帳戶,涂男從中抽取每筆200至300元不等手續費後,利用值勤的機會將其餘款項以現金方式夾帶給收容人。
經統計,涂男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6月27日止,共替8名收容人夾帶13筆款項進入收容所,金額合計達5萬1,600元,他則從中獲得2,700元。而實際上,他早於2021年3月起就開始無償夾帶現金,每筆金額多數介於1千至6千元不等,最高一次是2萬元,截至2023年7月1日共夾帶143筆,金額合計達38萬0,300元。
宜蘭地院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涂男2年8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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