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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運動簽賭 立院修法危害賽事公平最重關7年

立法院13日在院長韓國瑜(右)主持下,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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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12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為防簽賭介入運動領域,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增訂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至3千萬元罰金;若意圖營利者,最高可處10年徒刑,併科5千萬罰金。

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三讀後,立委在場中比讚。(中央社)

去年超級籃球聯賽(SBL)爆發假球簽賭案,過去中職也曾發生多起職棒簽賭「打假球」事件,為避免重蹈覆轍,中華職棒公會日前喊話政府正視《運產條例》修正,以健全運動產業勞動環境。

本次《運產條例》修法有兩大重點,一是強化台灣職業與業餘運動防賭機制,另一個是要求政府積極輔導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

在防賭機制部分,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的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三讀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至3千萬元罰金。未遂犯罰之。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金。

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前述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金。未遂犯罰之。

運彩以外賽事也納入規範

由於目前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之外的運動賽事,一旦發現有涉賭疑慮,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造成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的風險,三讀條文明定,運動競技賽事包含:職業運動聯盟舉辦的職業運動賽事、特定體育團體舉辦的企業聯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的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有關運動員工會部分,三讀條文規定,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的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等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體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

立委:健全台灣運動產業發展

對於《運產條例》完成三讀,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雖然相對歐美國家,台灣的運動產業不論在法制面、投資面仍落後一大截,但從奧運和12強棒球賽所引發的熱潮,可看到運動不僅能振奮民心士氣,也能帶動運動產業的蓬勃發展,相信這次修法,一定會為台灣運動產業的長遠發展帶來改變。

民進黨立委郭昱晴說,本次修法聚焦三大重點,包括支持運動平權、獎勵運動工會、嚴懲簽賭不法等。「獎勵運動工會」部分,中央將提供運動員工會更多支持,鼓勵對外窗口建立及團體協約簽訂,助力職業運動發展;盼透過本次修法,持續健全台灣運動產業發展。

民眾黨團則表示,本次修法以釜底抽薪的方式,避免「假球」、「黑球」再度傷害球迷與球員;會繼續要求政府實踐承諾,保障台灣運動產業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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