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11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兆富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曾奎銘因涉嫌在台銷售未經核准的境外金融商品,吸金近新台幣130億元,一審時被判有期徒刑2年3月,該公司的副總經理、業務員張智瑋、楊芮姍各被判1年6月、8月,三人及檢方不服上訴,高院5日改判,曾奎銘被判2年6月及併科罰金6百萬元,張智瑋1年2月及併科罰金280萬元、楊芮姍6月及併科罰金55萬元。可上訴。
高院表示,曾奎銘否認犯行,辯稱係另有他人帶領之「總管理處」業務員,獨立於兆富公司對外銷售境外基金,非其所能監督掌控。然本案有同案被告張智瑋、楊芮姍之供述及證人證述,並有查扣之會員名單、 澳豐集團宣傳資料、中央銀行外匯局函附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等佐證, 事證明確。
高院指出,曾奎銘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 應依同法論以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量處2年6月及併科罰金6百萬元。另沒收之犯罪所得252萬9,184元。
高院說,張智瑋為公司副總經理,於本案居於核心地位,介入參與程度較深,楊芮姍為公司業務員,僅負責個別招攬投資人;復斟酌其等於高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被害人受損受償情形,以及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對於量刑之意見等。
所以,高院表示,分別量處張智瑋1年2月及併科罰金280萬元及楊芮姍6月及併科罰金55萬元。另沒收其等犯罪所得分別為168萬元、1萬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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