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1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明定,不可以將育嬰留停列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它不利之處分,但長榮航空多年來均以在職天數作為調薪依據,並將育嬰留停列為不在職,導致申請育嬰留停的空服員,調薪幅度變少,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林昱嘉等二人代表長榮空服員提起申訴,經桃園市政府調查後,認定長榮航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21條。
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書指出,調薪是基於勞工勞務提供且具繼續性,對日後影響甚鉅,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林昱嘉等二人,2023年申請育嬰留停 ,在職期間考績為均標,調薪數額少於其它全年在職、考績同為均標之空服員,顯然有差別待遇、不利處分。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主張,長榮航空應依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書,補調林昱嘉等二人之薪資,且日後不應該再將空服員申請育嬰留停或其它性別平等工作措施,當作減少調薪或其它不利處分之依據,避免一而再地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21條。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林昱嘉指出,各國籍航空的空服員或各行各業的受僱者,如因懷孕、育嬰等而受不利處分,都可以聯繫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責任編輯:黃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