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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有條件合憲 台法務部研議修三法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司法院代理秘書長黃麟倫等人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進行專題報告。(常懷仁/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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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10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日前針對死刑做出宣判,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並指出應修正相關規定。對此,法務部7日表示,針對刑法、監獄行刑法等法律的修法部分,研議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並明確受刑能力的規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等人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進行專題報告。法務部在書面報告指出,已依照憲判意旨,檢視刑法、監獄行刑法等,並與司法院召開交流會議進行意見交換,務求完備相關法律。

針對刑法的修法部分,法務部表示,研議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研議增訂對於審判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對於無法科處死刑的情形,另訂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

法務部指出,憲法判決明定執行死刑前應有受刑能力相關規範,目前已積極研議修正監獄行刑法,明確受刑能力之規範;至於刑事訴訟法的部分,應新增偵查中強制辯護規定、應修正第三審強制辯護規定、應修正第三審言詞辯論規定、應修正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

針對37位死囚,法務部說明,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 37位人犯將由矯正署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無釋放人犯問題。至於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屬於檢察總長職權,已將死刑案卷全數檢送最高檢,檢察總長將儘速依法審慎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法務部強調,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 ,將促請最高檢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各法院應啟動羈押程序。

法務部補充,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並建請法院對於被告施以科技監控,並命定期向派出所報到,轄區地檢署將與轄區警方保持聯繫,要求警方定期巡邏查訪掌握動態,若失去行蹤,立即通知法院,依規定再執行羈押。

關於是否就特定犯罪類型,增訂無期徒刑執行不得假釋規定,司法院在書面報告指出,尊重主管機關之立法規劃,並待相關法案研議時一併表示意見。

現行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司法院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意旨,行政院所提該條修正草案現正送請司法院會銜中。

司法院指出,關於死刑判決確定前之羈押日數, 若有死刑判決經非常上訴撤銷發回,並改判無期徒刑確定,羈押日數可否全部或一部算入已執行之無期徒刑期間,應依照監獄行刑法規定辦理。若有涉及後續法規研議,尊重刑法及監獄行刑法主管機關之意見。◇

責任編輯: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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