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10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柯瑞斯加拿大溫哥華編譯報導)卑詩省的一位公寓房主將物業委員會告上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指控被告收取的搬家入住費過高。之後物業公司被迫降低不合理的搬家入住費。
卡維塔‧ 莎倫‧ 貝恩斯(Kavita Sharon Bains) 在溫哥華市中心理查茲街(Richards Street) 公寓樓擁有一套住宅,她聲稱該大樓的搬家費過高且不合理 。她要求扣減她必須支付的六次搬家費的一部分(共計1,050元)。
CRT發布的決定稱,貝恩斯在溫哥華和海外都有工作。當她不在的時候,她會出租房子。每次她搬出、有租戶搬進來時,因為她的公寓出租時家具齊全,即便是她的租戶只帶行李搬進來,她都會被收取搬家費。
該公寓表示,搬家費用已在其章程中規定,並與其他類似建築保持一致。每次有人搬進或搬出單位時,都會收取300元的不可退還搬家費和200元的可退還保證金。房主在購買該公寓單位時就知道搬家費,並被要求遵守。
仲裁庭聽取了該物業的論點,即這些收取的搬家費用用於抵消維護成本,而房主則認為,在當前的生活成本高企時,搬家入住費過高,對業主不公平。
該仲裁庭員不認為僅攜帶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的搬家對維護和修理的影響與有家具搬家的影響相同。 貝恩斯已經證明,對於不涉及家具且不需要電梯襯墊的搬家,300元的搬家費是不合理的。最終,法庭命令物業公司降低無家具搬家的搬家費用。
仲裁庭要求物業公司將不退還的300元搬家費降低至150元(不含家具的搬家費)。由於房主尚未支付搬家費,CRT表示她必須支付修改後的費用,而不是物業稱她所欠的初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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