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09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侯駿霖台灣台北報導)營利事業在今年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實施後,依CFC當年度盈餘,按照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應課徵所得稅的投資收益,是否需在營業稅處理上申報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讓外界產生疑義。KPMG安侯建業4日表示,兩者為不同法源。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陳志愷指出,CFC產生當年度盈餘時,臺灣營利事業就需要認列投資收益、課徵所得稅,不管是否實際獲配,主要目的是希望避免企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地區的CFC來轉投資,規避實際營運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的稅負。
「此一稅制屬所得稅法規體系,與營業稅課徵的法源不同。」陳志愷說,股利收入儘管應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但在營業稅的法律定性上,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不適用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他說,營業稅法未定有會計基礎規範,也未採用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年度、作為股利收入發生年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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