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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 權勢性騷擾可罰百萬

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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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7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

立法院臨時會上周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後,31日又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

在《性別平等工作法》方面,三讀條明定,權勢性騷擾是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且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也適用性工法規範。

條文也明定,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於知悉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讀條文也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被申訴人無 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至於《性騷擾防治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等所屬的公共場所,應採取性騷擾防治措施,若機關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知悉,應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且檢討場所安全;若於事件發生後知悉,機關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三讀通過條文也擴大禁止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個資的適用範圍,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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