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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防疫補償請求權延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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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5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今年6月30日屆滿,為維護民眾防疫補償請求權,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增訂《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條文,明定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2年,可申請至2025年6月底。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仍得依該條例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依據特別條例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同條第2項規定,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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