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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開徵海汙費 汙染海洋最重罰億元

台灣法規修正,若非經許可將廢水排放於與海域相鄰之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環境等區域者,最高罰鍰從150萬大幅提高到1億元。(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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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5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為遏止汙染海洋行為,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海洋汙染防治法》條文修正案,將大幅調升罰鍰,若非經許可將廢水排放於與海域相鄰之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環境等區域者,最高罰鍰從150萬大幅提高到1億元。

行政院會3月通過海洋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海洋汙染防治法排入12日院會議程,並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海洋委員會應發布國家海洋汙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為處理管轄範圍內的海洋汙染緊急事件,地方政府應訂定海洋汙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海委會備查。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徵收海洋汙染防治費及成立海洋汙染防治基金,由原油進口、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業者繳納,納入海洋汙染防治基金,專款支用於全國海洋汙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等工作,以充實海汙事件應處資源;逾期90日未繳納者,可處6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為減少陸上廢棄物汙染海洋,以達海洋廢棄物減量目標,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土地管理機關、河川水利機關應採取措施,防止、排除及減輕廢棄物汙染海洋。

三讀通過條文還增訂,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查核經其許可設置的海洋設施、漁業設施與其他人工構造物,並要求訂定、執行除役計畫。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是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汙染行為者,可處3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汙染事件者,則處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未經許可排放廢汙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的區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修法後也明訂「吹哨者條款」,民眾得敘明事證或檢具證據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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