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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蹄膀過期十年? 中市府展開稽查

民眾黨議員江和樹痛批過期10年的肉品到現在還在賣,受害民眾不知有多少。(江和樹議員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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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4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受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習慣網路購買食品,但要冒著收到貨才能確定好壞的風險。台中市大里區洪姓民眾與朋友在網路團購20包紅燒蹄膀,打開吃幾口就發現味道不對、酸酸的,查看製造日期竟是2013年,於是向議員投訴。市府衛生局表示,會與民眾聯繫,了解購買、取貨等細節,也已派員前往營業處所稽查,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法開罰。

民眾洪先生是在本月18日拿到肉品,打開吃了一點點,就覺得口感酸酸的,翻找包裝一看,驚覺蹄膀早就過期10年。(江和樹議員辦公室提供)

民眾黨議員江和樹指出,民眾洪先生是在本月18日拿到肉品,打開吃了一點點,就覺得口感酸酸的,翻找包裝一看,驚覺蹄膀早就過期10年,趕忙向他陳情,他痛批過期10年的肉品到現在還在賣,受害民眾不知有多少。經他了解,洪先生有收到負責團購的朋友退的錢,但並不清楚是朋友先自掏腰包,還是廠商賠的錢。

根據民眾提供的過期肉品,包裝貼紙說明「製造日期2013年3月15日、有效期限一年」,江和樹表示,經他上網確認受害民眾購買的蹄膀重量、外觀,與該廠商在臉書販售的品項相同。他質疑廠商是用貼紙標示製造日期,而非直接打印在包裝上,要求市府一定要嚴查。

衛生局表示,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指出,民眾如買到過期食品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得檢附具體事證,如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請求賠償,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消保官也提醒業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販售過期食品造成多數消費者損害者,除自己商譽受損及刑事責任外,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責任編輯: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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