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04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紫馨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4日逐條審查《特殊教育法》修正案,若當各級學校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家長可提出申訴;此外,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辦理考試時,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與相關無障礙措施。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審議《特教法》的第23條及24條時,立委陳靜敏指出,《特教法》第24條原本就規定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但在實務上,有超過六成的家長表示,學校會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以教學資源不足為由,拒絕身障的小孩入學。她認為,針對拒絕身障生入學的學校,應訂定明確罰則。
立委萬美玲則指出,針對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辦理入學考試時,在法令上除了規定要提供「適當服務」外,還有必要明確加入「應提供無障礙措施」的文字,以更確保身障生的考試權益。
對此,教育部學務司長吳林輝表示,依修正的《特教法》第23條,如果有學校拒絕身障生入學,可依法提出申訴,至於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相關的無障礙設施,這是理所當然的,各校應依規定辦理。
立法院教文會通過《特教法》第24條修正案:「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且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告之;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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