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02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新北報導)新北市新店復興里2021年3月舉辦花蓮2日遊,回程遊覽車行經蘇花公路下坡連續彎道路段時失控撞擊山壁,釀6死、39人輕重傷。一審法院認定,是因駕駛員游志豪操作不當才釀禍,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判刑1年6月,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都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當時受僱於騰龍通運公司的游志豪,2021年3月16日駕駛遊覽車載運近50名乘客,行經蘇花公路花蓮往宜蘭方向115公里附近限速40的下坡連續彎道路段時,錯誤使用油壓減速器(電子閥減速器)取代剎車,以5檔(高速檔)行進,案發前時速達45公里。
遊覽車駛入第1個彎道時,因超速而駛入對向車道,游男試圖降檔以引擎剎車減速,但慌亂中操作失當,誤將排檔桿打至空檔而未完成換檔;且他為了換檔而踩著離合器踏板,導致油壓減速器中斷作用,使車速不減反增,到達第3個彎道時,車速已驟升至54.3公里。
游男雖緊急剎車,但車身仍滑行45公尺進入對向車道,使車頭擦撞擋土牆,游男因此急向右轉方向盤,使車身左後方外拋撞擊擋土牆的凸出處,造成車框斷裂、拉扯,部分座椅和遊客被甩出車外,釀6人死亡、39人輕重傷。
游男辯稱,是因為剎不住他才會讓遊覽車靠左擦撞山壁減速,若使用手剎車可能會翻車,反而造成更嚴重的結果。但一審法院審酌,游男是有豐富駕駛經驗的職業大客車司機,行駛於下坡山路本應更加強注意,卻錯誤操作剎車系統,使車輛違規超速行駛,釀成嚴重傷亡;考量他已與罹難者家屬、部分傷者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將他判刑1年6月。
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但二審高等法院、終審最高法院皆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量刑時也已考量游男自首、具悔意、已部分賠償和解等因素,刑期適當且已充分說明,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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