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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場企業工會成立爭議 勞動部:避免勞勞相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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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華航修護工廠工會」原為經核准的廠場工會,但事後卻遭勞動部撤銷,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其不符「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中「廠場」的定義;而漢翔航空沙鹿廠企業工會也有同樣問題。兩廠場工會聲請釋憲,勞動部21日在憲法法庭中表示,是為了避免「勞勞相爭」。

「華航修護工廠工會」2014年間向桃園縣政府(現改制桃園市)申請登記為合法的廠場工會,但有利害關係的「華航企業工會」不服,經訴願後遭勞動部撤銷;「華航修護工廠工會」不滿權益受損,提起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其缺乏獨立的人事進用或解職權、預算會計,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中「廠場」的定義,判其敗訴。

而漢翔沙鹿廠企業工會也有相同問題,遂與華航維護工廠工會分別聲請釋憲。兩工會主張,「工會法施行細則」限制勞工僅得於辦理工廠登記且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三要件的廠場,始得組織廠場企業工會,已干預結社自由,也使得勞工得否組織廠場工會完全取決於資方;且只用施行細則就限制人民聲請成立工會,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勞動部則說明,勞動三權包括勞動結社、團體交涉及爭議權(罷工),三者密不可分,應由可否合併發揮勞動三權來綜合判斷合該「細則」的合憲性。該「細則」是為了有效實踐勞工團體協商及爭議,避免廠場企業工會林立,產生「勞勞相爭」現象,因此藉由《工會法》設置框架性規定,施行細則是為釐清母法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而非增加限制。

法庭指定的專家學者侯岳宏認為,該「細則」是就《工會法》未有定義的「廠場」進行補充,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判斷依據,有助於避免企業因廠場工會林立而為協商疲於奔命、防止工會破碎化等效果,符合必要性原則及限制妥當性原則;既然有符合定義的廠場可成立工會,又未限制勞工組織加入,該「細則」並未全然限制勞工團結權,應屬合憲。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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