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09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桃園報導)桃園市一名文姓男子2014年騎乘機車途經八德區新興路時,遭倒下的行道樹擊中後傷重不治,他的妻子主張行道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八德區公所管理不當,請求國賠837萬餘元,但一、二審均認定兩單位無疏失而免賠;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強風為不可抗力,仍判免賠。
文男2014年12月4日凌晨下班時,騎機車返家途中行經八德區新興路,遭一旁倒塌的路樹擊中,因腦部撞擊地面受傷而死亡。文妻主張,桃園市政府、八德區公所是管理行道樹的主管機關,卻種植淺根的喬木,且樹穴過小,根系無法深根而容易傾倒;又欠缺管理維護,導致行道樹樹幹基部腐朽而斷裂倒塌,市府和區公所皆有疏失。
文妻提告請求國賠精神慰撫金、喪葬費、撫養費共837萬679元。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桃園市府和八德區公所沒有疏失而判免賠,文妻不服僅就其中600萬元部分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判決桃園市府免負賠償責任確定,但將八德區公所的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釀禍的行道樹在文男騎機車行經時,因當下強大風雨等不可抗力因素牽引而倒塌,是天候因素致災的突發事件,屬於無法預見的情形,因此無法認定八德區公所對該行道樹有設置或管理方面的欠缺責任,故文妻請求國家賠償沒有理由,仍判文妻敗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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